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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24日的北京,一个寒风凛冽的冬日。然而,在京城建国门外大街的赛特俱乐部内却暖意融融。这里,正在召开一个奇特的座谈会。座谈会是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主办的。说它奇特,其一是因为此会的名字怪怪的,叫什么“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很难让人一下子明白会议内容。其二是因为此会的主角有点儿怪。听会议组织者介绍,此人姓王名海,专在北京的大商场里买假货,然后依据《消法》第49条要求商家增加赔偿。50天内,竟在京城10家商场获赔偿金近8千元……听得人一头雾水,这人可真够新鲜的。 与会者进入会场后,还未入座就东张西望地打听谁是王海。在人们想像中,能采用如此独特的“刁”招儿挣钱的人,恐怕是个老谋深算、老奸巨猾的人。可当听说王海就是那个端坐在会议桌前,头戴棒球帽,敦敦实实、楞头楞脑的22岁山东青岛小伙于时,人们惊呆了。在众多政府官员、商场老总、记者面前,在镁光灯、摄像机的瞄准下,王海摆出一副不卑不亢、泰然自若的姿态。 看了会议材料,与会者方知,“加倍赔偿”不过是《消法》中一项惩罚性条款。消费者买了假货,可依据此条款退货后再要求经营者付货款一倍的赔偿金。或许是由于《消法》不够普及,因此出台两年来,这一条款鲜为人知。召开此会的目的,就是借“王海现象”的讨论普及《消法》。 王海在座谈会上,以《我的困惑》为题发言如下: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今年二月,我偶然间接触到这一条款时,作为消费者,我心里很激动,觉得《消法》第49条真正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 但是《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有人认为,“知假买假”不是正常的消费行为,行为人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如果按照这一理解执行第49条的话,对不法经营者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 因为: 一、消费者出于自身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标的额一般相对较小。 二、繁琐的索赔程序使消费者望而生畏。 三、地方保护主义使一些不法经营者有恃无恐。一些执法部门甚至直接帮助不法经营者对付索赔的消费者,甚至对消费者进行人为的刁难。 四、据有关资料统计,受到欺诈的消费者能发现自己受到欺诈的一般不会超过10%,即使知道自己受到了欺诈的消费者,能知道《消法》第49条并有勇气和时间要求索赔的也不会超过10%,而且,真正能把索赔的繁琐程序完成并成功的消费者也寥寥无几。 算来算去,不法经营者所支付的赔偿跟获取的暴利根本不成比例。 从这个角度来看《消法》第49条的执行及起到的作用又令人感到十分沮丧,不法经营者完全可以继续心安理得地欺诈绝大多数消费者而获取暴利。 3月份我从北京电视台看到一个悬赏打假的节目,我理解该节目的意思大概是鼓励消费者主动购买假货索赔受益,从而达到打假的目的。 我看了以后大受鼓舞。消费者只有主动与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发生交易,才能产生对经营者有足够惩戒作用的标的额,才有可能得到有吸引力的回报,最终达到使广大消费者受益,让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 于是我决定从已泛滥成灾的假货入手,尝试一下是否能从《消法》第49条得到实惠。 但是一开始,我就在某大商场碰了钉子,所购的假索尼耳机和假腰带直到现在还是拒不加倍赔偿我的损失,也并未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更令我失望的是,我不但受到了个别执法部门的冷嘲热讽,而且还遭到了一些人士的指责和反对。我不理解。 为什么在社会上有那么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打击的时候,要反对我这种特别的反欺诈方法呢? 4月,我带着困惑回到青岛。 9月1日,《北京市实施办法》生效,我又不远千里来到北京,重新开始尝试。 这次我去了北京市的几家大中型商店,分别买到了数量可观的假货,基本上得到了加倍赔偿。我发现,我所购买的假货都从原来商场的货架上消失了,有时还会同时从其它商场的货架上一起消失。 不过,这次我得到加倍赔偿的同时,也曾不止一次地受到威胁。 考虑到一些人特别是售假者对我的反对甚至威胁,我对继续通过购买假货打击欺诈行为失去了信心。 我很困惑,难道我做一件于国于民都有益的事情错了吗? 王海依法购假索赔的行为,被与会者称之为“王海现象”,各方人士就这一现象慷慨激昂地各抒己见。 《中国消费者报》副总编辑李学寅: 在宣传、普及、落实《消法》过程中,出现王海这样一位知道按照法律条文行使自己权利的人,从普法的角度讲,他是一个觉醒的消费者,是一个聪明的消费者。无论对王海的个人动机如何评判,必须肯定的是,王海购假索赔没有违法,就这件事说,他是在依法行事,而违法的是售假的经营者。有人说,王海的行为是坑国家。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是为广大消费者服务的,国家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让企业通过卖假货坑害消费者来为国家赚钱。相反,国家是通过制定专门法律让消费者依法索赔来抵制假冒行为。认为王海购假索赔是坑国家,钻法律的空子,这是毫无道理的,是错误的。 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杨竖昆: 王海的知假购假行为,比一般的举报者可能更具风险,路途更为艰难。社会应给他更多的支持,让这支打假力量尽快成熟起来。在此我表示,我们单位和我个人都非常支持王海的这种行为。‘王海现象’已经证明,一支受利益机制制约的打假力量已经产生。 国家技术监督局打假办副主任叶柏林: 打击假冒伪劣靠国家和舆论监督是不够的,要发动群众,如果有千万个王海站起来,打假工作就很有希望了。 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 主动买假的人也是消费者!而且这种人原本是《消法》立法宗旨所提倡的人。第49条的立法,就是要培养像王海这样扫除社会垃圾、扫除假冒伪劣商品的“清洁工”。王海的行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消法》贯彻落实,是地地道道的消费者。王海行为不是不道德,而是我们应当发扬的社会主义新道德。王海知假购假获得的加倍赔偿是合理合法合道德的。法律为亿万消费者指引了一条致富的道路,希望广大消费者拿起法律给予的尚方宝剑,买假货,使自己获得了良好收益,早日奔小康。如果出现亿万个王海式的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就是一个很好的制裁……如果消费者都像王海这样,那么假冒伪劣将无处藏身。 北京赛特购物中心总经理王辛民: 《消法》第49条的立法动机就是为动员群众打假。假冒伪劣是市场经济中一个长期现象,与它斗争也是长期的、不断的、艰难的。靠执法部门打假,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打假假打,越打越假。过去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运用《消法》进行索赔往往处在不自觉状态,“王海现象”的出现,消费者已由上当受骗向主动出击购假获利转变,这是一个质的飞跃。有人讲,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不道德”我认为一个公民应遵循的最低的道德准则是守法,而道德准则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产生,并在人们的舆论中逐步形成的,它是评价人们行为善与恶、高尚与低下的标准。王海是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是一个守法的消费者,他遵守的也是起码的道德准则。而作为商家,销售假冒商品已属违法行为,丧失了起码的道德,又有什么资格去苛求一个守法的消费者去作一名具有高尚道德的人?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曹小奇: “王海现象”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是《消法》实施两年来的成果,是消费者觉醒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现象。“王海现象”的出现对深入贯彻《消法》第49条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王海现象”是对传统观念的巨大冲击,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应尽早转变长期养成的“替国家经商”的思想,要谨记是国家制定了《消法》,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如果经营者销售了假劣商品,只能是企业行为,并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销售假劣商品,依法赔偿并奖励消费者,才是明智的选择。 此次座谈会前,1995年11月6日,《中国消费报》就在头版以大半版的篇幅详细报道了王海在京城大范围购买假货的过程及处理结果,并配发了言论,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4天之后,《北京青年报》也以整版的篇幅对此事做了报道。 座谈会后,数十家新闻媒体闻风而至,中央电视台几个收视率极高的节目对“王海现象”作了报道。 12月1日,《中国青年报》在头版头条以《首善之区出了个“刁民”,王海专购假货索赔引发讨论》为题,详细介绍了“11*24座谈会”的情况,并对王海的行为给予肯定。同一天,《经济日报》发表题为《为购假索赔者叫好》的言论,旗帜鲜明地号召“消费者都去购假索赔”。 从11月27日起,《工人日报》在第二版辟出专栏,对“王海现象”进行专题讨论。11月30日,《文汇报》在第9版以半版的篇幅详细报道了“11.24”座谈会的情况。 新华社、中新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新民晚报》、《中华工商时报》、《中国商报》、《首都经济信息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北京青年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王海现象”作了报道。 王海决没料到,自己二度进京竟闹了个满城风雨,闹出个“王海现象”。 一时间,京城争说王海事。这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小伙子,几乎成了家喻户晓的传奇人物。一举手、一投足都会被传媒炒得沸沸扬扬。就连美国《华尔街日报》。英国《每日电讯》、日本《朝日新闻》、荷兰《鹿特丹报》、巴西《圣保罗报》等国外报刊也争先恐后地加以报道。据有人统计,当时国内外有140多家报刊报道了王海的事。中消协投诉监督部主任武高汉收集的王海报道就有几公斤重。 有人把“王海现象”归结于新闻界的一次成功炒作,其实未必尽然。我们曾经有过许许多多的“现象”,但像“王海现象”这样能引起各界人士瞩目,在相当长时间内成为人们争论的热门话题的“现象”,不说绝无仅有,也是十分罕见的。 尽管人们对王海行为的看法莫衷一是,但从客观效果这一视角看,却形成了共识:千万个王海行动起来之时,即是假冒伪劣商品无处藏身之日。 面对突如其来的购假索赔冲击波,商家作何感想?《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为此采访了王海购假索赔所到的京城多个商家,他们对王海的行为见解各异: 王海购假索赔发源地——隆福大厦副总经理刘子杰说:“王海后来又在隆福大厦买到假货,是不是因为对以前买的假“索尼”耳机的处理不满意,来隆福的次数多了? 消费者自觉地购买假货进而索取加倍赔偿,是正当的权益还是不当的得利?《消法》总则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像王海这种购买者还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吗?我觉得,消费者是否应获取加倍赔偿应以是否受到欺诈为前提。调动消费者个人起来打假,构建假货‘天敌’工程,我个人不同意这种说法,王海个人不能代替执法部门行使职能。顾客在商场发现了假货,如果向商场老总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那才是好样的。” 接到记者送去的报纸,前门J百货公司的韩经理急忙翻阅。看得出,她对“曝光”颇感意外和恼怒。 公司总经理说:“王海索赔事件发生后,我们找了一些部门包括北京市工商局的商标处,咨询商标方面的知识。我们珍惜企业在消费者中的信誉。顾客从我们这里买到假货,应该赔偿。” 谈到王海这一“刁民”的“刁行”,总经理显得有些激动:“我认为王海不是一个普通消费者。他专拣重视企业信誉、对消费者比较负责的国有企业去买假货,这本身就是钻政策空子,他发的是不义之财!” 总经理对有人把王海当作打假英雄颇有微词。她说:王海真的要打假,就应到假货最多的集贸市场和小商店里去。而舆论颂扬“刁民”,伤害了真正珍惜信誉的众商家,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要防“刁民”,两位经理感到最难之处在于商家还没有识别真假商标的完备手段,因而难免出纰漏。“那要是王海再来呢?”记者问,韩经理苦笑一下:“再来我们就不卖给他东西,我们这儿都认识他了。” 甘家口S商城一位副总经理见到记者的头一句话就是:“你们把他(王海)抓起来了吗?” 这位副总经理显然仍处在几天前那种激愤之中。他说:如果普通消费者买到假货,我们心甘情愿进行赔偿。可王海是通过这种方式诈骗钱财,一点道德和自尊心都没有。 他说:王海毁坏了S商城的名誉,他的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我们都抄下来了。我们是不会把他怎么样的,可要是在别的商场,打他一顿都有可能。 城乡贸易中心副总经理赵司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中心经营10万多种商品,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出现假冒商品的可能。王海找了出来,客观上帮助了他们的工作,他们表示感谢和欢迎。以后出现类似情况,他们要坚决按《消法》作加倍赔偿。但王海不是为了打假,而是为了发财,对这样的主观动机他们不敢苟同。他们要更严格细致地开展防假、打假工作,争取不让王海这种人再在该中心捞到好处。” 谈到有些商业工作者对王海的所作所为有抵触情绪时,复兴商业城刘琦总经理认为,抵触情绪或许可以理解,但抵制的行动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他说,所以产生某种抵触情绪,一是被人揭了短儿,总有些不快;二是在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同志还处于长期以来“为国家经商”的心态,思想深处还是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消费者,于是就产生“你这不是在坑国家吗”的推论,于是就“理直气壮”地认为这是“不道德。不合法”的。但是他们却忘记了,恰恰是国家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叉制定了《实施办法》,在现实情况下,只有而且必须依法经商,依法执行。如果说是人家“钻空子”,根本问题应该从自身找,谁叫自己有这些“空子”可以给人家依法去“钻”呢?在这个问题上复兴商业城坚决不护短儿,有一赔一,有百赔百!这是涉及商德、信誉的大问题,我们坚决不含糊。 百盛购物中心副总经理刘国痊说:“对王海发现的这条冒牌皮带,我们本着先行负责的原则给予赔偿和奖励,现已将其连同我们自查时发现的两种可疑商品送到有关部门鉴定,并且还要到国家工商局查商标注册,一旦确定它们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货,就立即放到曝光台上公告于众。” 谈到如何看待“王海行为”的话题。他认为,有这样一个人出来捉假索赔,对打击假货泛滥绝对有利。提到法的高度来说,王海甚至以称作自觉贯彻《消法》的先行消费者。假货泛滥,是个世界性难题。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特殊情况下,如何治理,更是难中有难。尽管因认识不同,有些人将王海的所作所为视为“刁民”行为,但我们领导班子却把他看作“假货的天敌”。如果商业工作者依法防假、打假,消费者从维护自身利益来捉假、打假,两头一堵,那么在商场、商店里杜绝假货面市就会很见效,假货的生产也会大幅度萎缩。 刘副总经理最后微笑说道:“真希望北京市能有一万个甚至两万个‘王海’行动起来,那样北京就有望最早成为无假货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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