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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1日,《北京市实施《消法》办法》出台。最令我关注和兴奋的是,这个《实施办法》对《消法》第49条中所指的“欺诈行为”进行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说明,一共列举了15种欺诈行为。 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只要商家售假,就要先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不能随意推却责任。法律正在进一步完善,可操作性正在逐渐增强,这让我再一次看到了希望。我的心开始跃跃欲试,又产生了以身试法的念头,当然,首先还要找“隆福”去讨个说法。 9月下旬,我向公司告了长假,独自一人又来到北京。 9月25日,我在王府井X商厦购买了“FORTEI”票夹18个,每个165元,共2970元。同样的票夹我在地摊上见过,只卖20多块钱一个。 买完之后我到东单的“FORTEI”专卖店进行了鉴定:没有条码,没有厂名厂址,没有“FOR-TEI”胶袋,“FORTEI”没有这种款式,不是“FORTEI”授权的专柜或专卖店销售,品质低劣,结论:假冒货。 “FORTEI”专卖店也拒绝向我出具书面鉴定报告,这对我来说无所谓。之所以跑去鉴定,是要让工商局或是商家知道,我是买完了之后才去鉴定的,不是知假买假。 鉴定完,我马上到设在工商所内的消协投诉。接待我的是一位戴眼镜的老太太,听我说明来意后,老大太很吃惊,但她似乎对此无能为力,于是让我第二天来找工商所所长。 第二天,我又来到工商所,原来所长还兼任消协的负责人,我告诉那位所长,我从青岛来北京出差,买了十几个钱包送人,人家说是冒牌货,一鉴定确实是假的。所长拿过钱包看了看说:“这钱包是真皮的,怎么说是假的?”我说牌子是假的。所长听了不悦道:“你怎么知道?”“专卖店给鉴定的。”“专卖店鉴定的不算数,说不定专卖店卖的也是假的呢。”所长狐疑地看着我,又问:“你倒底买这么多钱包干嘛?”“送人。”“要说送人,我看这钱包质量也不错,能凑合,就凑合着用吧,别自找麻烦了。”我说:“听说现在有新规定,买到假货可以要求加倍赔偿。”“这个我倒是听说过,但我们工商所不管这个事,你要说退货,那我们还得把商店的人叫来调解一下。” 所长看了我的身份证,又看了发票,还看了我从青岛到北京的车票。尔后建议我能凑合就凑合,不行再来找他们,他们可以帮忙退货。 9月27日,我到X商厦业务部投诉,提出增加赔偿要求。除了和商店直接谈判,我几乎没有别的办法。消协、工商所、工商局、市技监局,该找的都找过了,但他们都不帮助我索赔。我想,要是商家不肯赔的话,除了到法院打官司,我别无选择。 9月28日上午,调商厦打电话让我去面谈。 商厦的老总满面红光,很神气地坐在大班台后的真皮靠椅上,屋里满满地坐着许多人。业务部的小姐先把我介绍给老总,老总又一一将屋里的人给我介绍。其中一个穿皮衣拿手机的浙江小伙子是供货方负责人,他身边还跟着一个马仔。老总对我说:“这个事我们业务部的人调查过了,你说的和他说的有些出入,你们先谈一谈。” 浙江小伙子阴阳怪气他说:“现在社会上有很多人拿样品去商店订货,然后索赔。” “这和我有什么关系,这票夹本来就是摆在你们柜台里卖的。” “我们的售货员说我们本来没有卖过这种东西,是你拿着样品来告诉我们哪儿卖,然后让我们售货员去给你进的货。” “谁说的你马上让他来,我们当面对质!” “我们有两个售货员可以作证。” “自己给自己作证没用,法庭不会采信!” “反正是你让我们进得货。” “做伪证可是违法的,你考虑清楚。” 牎∧歉稣憬』镉谧阕愀液谅肆礁龆嘈∈保梦液薏荒苈砩献崴欢伲蛑贝笪蘩盗恕* “你们谁也别说了,这样,我来给你们折衷一下。”或许是听得不耐烦了,商厦老总终于发话了,他冲浙江小伙子说:“反正是你们卖的对不对?”接着又对我说:“你呢,我看也不容易,双方都让一让,小伙子,把货钱退了再赔你一千块钱怎么样?”我没说话。 “小伙子,像这样处理我们这儿还是头一次,见好就收吧。“旁边一位年纪挺大的先生劝我。 “你是不是专门吃这行饭的?”有人态度十分不友好地质问我。我一看对方一屋子人软硬兼施地对付我一个人,心想好汉不吃眼前亏。于是,我忙说我是从外地出差来北京的,并掏出车票让老总看了一眼。 无奈,我只能接受了老总的建议。虽然打了些折扣,但我必竟是索赔成功了。首战告捷,给了我极大鼓舞。 “宾奴”票夹67块钱一只,有没有看错?9月28日下午5点多,L商厦一层百货部卖的“宾奴”票夹令我眼前一亮。我当即毫不犹豫地把柜台里的5只全部买下。 在新街口南大街2号的“宾奴”专卖店,负责人又给我详细说明了真假“宾奴”票夹的区别。 9月29日下午3点,我找到L商厦百货部的经理投诉。大约40分钟后,经理解释说,那批货是供货商从另外一个公司拿来的抵帐产品,手续因此不全,并承认这是他们的责任。退了货,金经理又把先替供货商垫付的342元的加倍赔偿金递给我。 10月3日,我在C商厦一层百货部一厂家专柜买到假“宾奴”腰带15条,共1420元。接着我到三层的“宾奴”专柜买了一条真的“宾奴”腰带。 10月4日,我带着真假“宾奴”腰带找到商厦索赔。第二天,获赔偿1420元,并得到C商厦的一再感谢,感谢我帮助他们发现了问题。 10月10H,我拿着一天前买的7条假“宾奴”腰带,找到A商厦要求加倍赔偿。1个钟头后商厦把供货商喊来。 “这货是我们给人代卖的,能不能少赔点儿?”供货商道。 “那不行,法律规定就要赔一倍。” “现在就是这么规定的,人家是行家,赶快掏钱吧。”值班经理也向着我说话。一看这情形,供货商不再讨价还价,极不情愿地把600元赔偿金递到了我手里。 出了A商厦,我又赶到F商厦二层买了5只单价180元的假“宾奴”票夹。 12日到F商厦投诉。第二天上午,商厦来电话:“五个票夹原来就知道有问题,是放在柜台里准备退回的,但新来的售货员不知道,所以才卖给你的。”下午,商厦退赔之后还支付给我100元奖金,说是鼓励消费者帮助商厦打假。 10月24日,我在甘家口S商厦购得“金利来”礼盒两个,单价238元。25日下午找到商厦要求加倍赔偿,值班经理让拿出鉴定证明,并称:如果确系假冒,一定按规定办。26日上午,商厦经理说:礼盒是仿“金利来”产品,价钱这么低已经等于告诉购买者不是真货。10月28日,假“金利来”礼盒的供货商傅某对跟踪采访的《中国消费者报》的记者说:“这些礼盒原放在柜台底层准备退货,是售货员把货摆到了柜台上。我们没有成心去骗消费者。”商厦经理则向记者声明:是傅某在商厦承租的柜台出售了这些礼盒,与商厦没有关系。不论商厦如何解释,10月30日我还是拿到了两个礼盒的加倍赔偿金476元。 10月25日,在D商厦二层百货部某厂家专柜购“皮尔.卡丹”钱包2个,每个180元。10月26日,向百货部投诉。当天,百货部一位姓孙的女士便打电话通知我:“来拿钱吧,那假钱包的事我们早就知道,上回检查时我们就告诉厂家别卖了,准知他们还卖。” 验完发票和货后,孙女士非常痛快地支付了退赔并主动给报销了20元出租车费。 10月25日,我花510元在前门J商厦购买了3只“宾奴”票夹,没有想到投诉时遇到一个“熟人”。原来这次买的假“宾奴”票夹的供货商和F商厦假“宾奴”票夹的供货商是同一个人,我们曾见过面。 “怎么又是你?”供货商道。 我一时不知道该说什么是好。 “要想挣钱得多买,我要是你,决不会只买3个,还不够麻烦的。” “下回我就多买点。” “没有下回了,这儿不让卖,我把货发到内蒙,看你还能把我怎样。” “经理,接到你的电话时我正在幼儿园接孩子呢,上回就是他,他就是故意的。”供货商用浙江腔很浓的普通话向经理解释。非但没有半点羞愧的意思,反而非常气愤。(真不知道是应该谁气愤。)经理没有理会供货商,对我说道:“这事我们知道了,等我们请示一下领导再给你答复。” 10月30日,我去J商厦取加倍赔偿时发现,该店挂着“无假冒商品商店”的金字招牌。 B商厦是一家规模很大,也很擅长利用广告宣传企业形象和营销策略的新型商厦。出资100万元请消费者协助打假,捉假有奖的巨型横幅醒目地高高悬挂在该店的外墙上。10月29日,我在该店一层的皮带货架上发现一条标价78元的“佐丹奴”腰带,怎么看都不像正牌。奇怪的是,转了一圈再次回到货架前时,那条腰带居然不见了。约半小时后,我站在一个小姐看不到我的位置上观察:只见小姐四下张望了一番,然后从货架底下的一个纸箱里抽出一条腰带,挂到货架上。下午4点多,我回到该店,把那条腰带买下。付完钱便直奔企管处和业务处投诉。两部门经理对此极为重视,连忙与我一起到货架前核实,认定投诉无误后,当即支付加倍赔偿78元,并嘉奖人民币100元。后来听说,这是该店设立百万元打假基金后所支付的第一笔奖金。此事从购买到获赔前前后后的处理过程未超过半小时。 再次进京尝试购假索赔,我提出的加倍赔偿要求基本得到满足。不过,我的BP机上不时会出现“马上去八宝山”,“速到烈士陵园”等让人摸不着头脑的短语留言。还有人在我索赔时当面对我进行威胁、恫吓。接到污辱、谩骂我的匿名电话更是习以为常。 11月2日,我带着当天在L商厦一层百货部购买的10条各种“名牌”腰带去找经理投诉。 昏暗的办公室令人感到压抑,我一进屋,众人刷的一下把目光都集中在我身上。面对着充满敌意的。好奇的、轻蔑的各种目光的注视,我感到一种沉重的压力。 “小子,你把这个当饭吃了是不是?”办公室内一位不明身份的男子一把揪住我的衣领,“你,你X的怕不怕有人弄死你呀!” 闻着那人一张嘴就喷出的酒气,我恨不能一拳把他的脑袋打碎,但我还是强忍住了。我心想,我做一件理直气壮的事没那个必要也决不能做出不占理的举动,“你是什么人,你是哪个单位的?”我问他。我觉得我的眼睛在冒火。虽然强忍着,但我希望他能先动手,打我一拳或踢我一脚什么的,那样我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即使防卫不当也可以得到人们的支持。 “我就这儿的。”他蛮横地瞪着我。 “不要冲动,没你的事,你到那边坐着去。”经理一看情况不妙,马上过来把那个不明身份的男子拉到沙发上坐下。 那人坐下后,伸出手指着我:“你信不信,我弄死你X的!” “我等着!”我愤怒到了顶点。 “你们该干什么干什么去,没你们什么事,别瞎凑热闹!”办公室里人越来越多,一些售货小姐也挤进来看热闹,经理冲他们喊,撵他们出去。 气氛很紧张。经理建议改天给我答复,我也感觉阵势不对,赶紧离开,问题悬而未决。 还有比这更恶劣的。我花3000元钱在建国门外的G商厦皮件部买了25条假“FORTEI”腰带,我说是假的,皮件部的经理说:“你先退了吧,其它的我们调查一下就给你电话。”由于我不久前在G商厦买的假“宾奴”腰带就是先退货后赔偿的,所以想也没想就先把货退了。 没想到第二天打电话时,那位经理居然恶狠狠他说道:“我已经跟供货商联系过了,人家要你的地址、电话,我如果告诉他们,相信你今天已经不能再在这儿给我打电话了。”之后我又给他打了几次电话,他都说管不了,让我找供货商谈去。 供货商比那经理更恶:“行啊,不就是想要钱嘛,想要多少钱开个价,有价就行。一万块够不够,告诉我你住哪儿,我马上给你送过去。只要你能拿出北京,钱就是你的。” 一个多月之后我的一个朋友去找G商厦的皮件部经理,他气冲冲他说:“我就恨这种抓人把柄不放的人。哼,现在把柄不是没了吗!”意思是货已经退了,证据都没了。我朋友说真的“FOR-TEI”最便宜的也卖小二百块钱,你们卖的才一百二一条,怎么可能是真的,这不是证据吗?那位经理赌气他说:“我明天就去进十根真的,不管多少钱进的,我就卖一百二。”我的朋友告诉他,我前后打电话、交涉都有录音,发票也有复印件。经理听完后一。下子傻眼了。 第二天,那经理答复,供货商赔不赔没关系,我们先行负责。 1995年10月11日的《北京青年报》用了一个整版,介绍我在北京购买假货的事情,题目叫作《面对假货,当顺民还是当刁民?》牎氨雠钡谋本┐砩探邮芗钦卟煞檬北硖溃绻沂窍颜撸乙不峒尤胪鹾5男辛小*对我买假“宾奴”索赔,“宾奴”的代理商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每每都向我提供书面证明。在这期的《北京青年报》上,“宾奴”的北京代理商还介绍了识别真假。“宾奴”产品的方法。 那篇报道刊登不久,我们又去找“宾奴”代理商开具书面证明,但这次却遭到了拒绝。 我不明白,他对我的态度为什么前后判若两人?后来,采访过他的记者去找他,我们才听说了一个令人惊讶的故事。 原来,《北京青年报》的那篇文章见报后,商场把真。“宾奴”下了柜。理由是,你们“宾奴”有假货,商场的业务人员素质不高,无法区分真假,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决定连真的“宾奴”也不卖了。 私下听到的消息是:你们支持王海,还想加入王海的行列,那就当王海去吧。 听说代理商又是托朋友,又是找关系,请客吃饭,四处磕头作揖赔不是,好不容易才恢复了真品的销售。 有过这样深痛的教训,“宾奴”的代理商不敢给我出具书面证明也可以理解。在厂家(供货商)是孙子,商场是大爷的北京市场,一个代理商怎么可能会为了维护几个消费者的利益而去得罪商家呢? 对“宾奴”代理商的遭遇,我深感内疚和遗憾。不曾想打假假货没打多少,倒差点把真货打下柜台。 11月上旬,我在北京王府井大街一家大商厦买到。“宾奴”手袋三个,无防伪标志,无保证书,皮质低劣且做工粗糙,商标图案与真品不符,单价低于500元,这些完全符合“宾奴”某业务主管介绍的假货特征。 不料,此商场居然弄来一份发自香港的有以上特征的产品系“宾奴”试销品的传真证明。当时我要求复印一份被商店拒绝。几天后从代理商那里了解到,此商场曾要求他们出具同样内容的证明,但他们拒绝了。至于那份传真是真的还是假的,代理商表示很难说。 事后我想,那传真如果是假的,那么我可就是被“涮”了,如果是真的,岂不是太悲哀了。 “宾奴”手袋的事情过后,我接着又在那家商厦箱包门市部买到两只假的圣罗朗公文包。与上次不同的是,这次有家电视台的记者把我购买的全过程都拍了下来。 拍摄过程是这样的:我先走进商厦,自顾自的挑选皮包,摄像记者五分钟后走进商店,向值班经理说明是拍广告。摄像机晃了一圈后对准了我,我立即做出很紧张的样子,佯装马上要离开。这时值班经理对我说,“你买你的,没关系,我们正在拍广告。”于是,我怎样挑选,付钱,离开都一一,被摄人镜头。 去这家商厦投诉的时候,电视台的记者也一同前往。在办公室等了一会儿后,商厦的公关部主任出来接待记者,把我晾在一边。索赔的事情,让我等待答复。 当晚我突然接到一个香港打来的传呼,原来是假圣罗朗公文包的供货商正在香港公干,商厦让他马上处理此事。供货商解释说,那公文包是几年前从深圳进的货,那时并没有商标真假的意识,在那家商厦也只卖了这两个,刚巧还都卖给了我。由于两次往香港打长话花了我七百多块钱,加上半夜出门打车找电话等等开销,所以我要求一并赔偿。 不料赔偿后,消协的一位朋友马上打电话问我,是否向那家商厦进行敲诈。他曾不止从一个地方听到我敲诈那家商厦的消息。我很惊讶,没想到这家商厦卖了假货竟倒打一耙栽赃于我。我之所以不点它的名,是因为不愿有损它那几十年来由劳动者们的辛勤汗水树立起的光辉形象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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