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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中贸易不平衡问题


  —-日本对中国设制贸易壁垒、阻
  碍中国商品进入日本市场,以卫生检疫、标准等问题为理由,对中国的偶蹄类食肉(活猪等)及水果等动植物商品,长期不允许进口,没有给中国商品与其他国家的商品同等条件对待。
  自1972年中日恢复邦交以来,两国贸易不断增长,两国贸易的规模已达到两国开始贸易时的14倍。1989年两国贸易额为196亿美元,为历史最高水平。然而,中日贸易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23%,而日中贸易占日本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仅为4%,两国贸易存在着日本出超、贸易不平衡问题。
  中日贸易于1956年超过1亿美元,1966年超过5亿美元,1972年超过10亿美元,1978年超过50亿美元,1981年超过100亿美元,1985年达到186亿美元,1988年达到193亿美元(以上按日本通关统计),1989年则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的196亿美元,1990年下降为165.8亿美元,1993年为390亿美元。
  70年代,除1976年因特殊情况出现下降之外,中日贸易总额每年都以两位数高速发展。每年均为日方对中方的出超,10年合计超出额为46亿美元。进入80年代前半期,因中国调整国民经济,压缩基本建设,控制进口,贸易额一度下降。
  1981年至1983年,暂时出现日方入超,三年合计入超额为22亿美元。但是1984年再次转为日方出超12亿美元,1985年则近达60亿美元,相当于当年中国对日本出口总额。由于双方的努力,以及中国扩大出口的措施,1986年、1987年开始缓解,1988年转为日方入超3.7亿美元。1990年,中日贸易出现缩小中的不平衡状况,两国贸易额比1989年减少13.9%,中国对日出口89.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7.5%,中国从日本进口75.9亿美元,比上年减少27.9%,中国顺差14.1亿美元(日方统计为日本逆差59.2亿美元)。
  从中国对外经贸部的业务统计来看,1972~1987年的15年间,中方逆差占14年,累计为215.7亿美元。
  多年来曾经是中日关系中一个突出问题的中日贸易不平衡问题--中国方面严重逆差的局面,近两年来有所改善,总的来说正在趋向平衡,期待在贸易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实现积极的平衡。
  造成中日贸易长期不平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进出口商品结构来看,中国对日出口商品以初级产品为主,附加价值低。70年代对日出口额的增长,在相当程度上是来自石油价格的上涨,在初级产品国际价格疲软、原油供过于求而暴跌时,中国出口额就受到影响。日本对中国出口的商品则以工业制成品为主,附加价值高,国际竞争力强。显然,这种贸易结构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垂直分工类型的关系,阻碍着中日贸易的进一步扩大。
  日本方面仍存在部分贸易壁垒,阻碍着中国商品进入日本市常日本以卫生检疫、标准等问题为理由,对中国的偶蹄类食肉(活猪等)及水果等动植物商品,长期以来不允许进口,没有给中国商品与对其他国家、地区的商品同等条件对待。
  正如许多经济学家、学者所指出的,贸易不平衡问题,不能采取消极其衡的办法去解决,应该通过积极其衡的方法去解决,在扩大贸易中求得基本平衡。
  1990年9月至1991年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政治研究所研究人员对上海、大连、青岛、北京等地的对外经贸委员会及近20家中日合资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然后指出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首先,某些合资企业经营者有短期行为。据调查,中日合资企业无论中方经理还是日方经理都变动频繁。中方经理一般四年一换,而日方经理则两年一换。中方经理认为,日方来的人员都是临时观点,第一年努力,但是需有一个熟悉过程;第二年"保"摊子,只求不出事,干劲不足。频繁的人事变动使得企业更多地以获取近期利润为目标,缺乏长远观点。
  其次,日方人员的合作态度与协调能力也有问题。中日双方能否真诚合作是合资企业能否办好的关键之一。由于双方管理人员来自不同国度,经历过不同的社会制度,习惯、观念、考虑问题方法不同,加上双方所代表的投资方利益不同,难免出现分歧,尤其是在一些重大问题,如实物投资的估价问题、出口价格问题、职工的解雇等问题上,出现分歧难免,处理好关系的关键在于真诚合作。
  在这一问题上,被调查的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对日方的合作诚意是给以肯定性评价的,但是也有企业认为日方只想赚钱,不考虑中方利益。这种反映在委托加工型企业比较突出。
  第三,外汇平衡问题。由于中国外汇不足,政府对合资企业提出了外汇平衡要求。调查表明,一般说来,轻纺工业、资源加工型工业的合资企业外汇平衡没有问题,但是在被调查的9家机电行业的合资企业中,竟有1/3的企业外汇平衡存在困难。就日方原因而言,主要在于日方合资目的是扩大中国的国内市场而不是建立水平分工型国际分工企业。另一个原因是日方在为合资企业产品开拓国外市场及市场多元化方面不够努力。
  目前一些合资企业解决外汇平衡问题采取的措施,一是产品作为替代进口产品向国内销售时以美元计价;二是生产其它产品出口(例如,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公司生产工作服向日本松下出口等)。但是这些不是根本性措施,为了解决外汇平衡问题,中方经理们希望日方对上述不足之处加以改进。
  第四,销售价格和渠道问题。合资企业从销售途径看可分为出口型企业和进口替代型企业,前者产品以出口为主,后者则主要面向国内。据调查,出口型企业由于销售主要由日方负责,存在以下一些问题:有的企业出口价格完全受日方控制,中方无权。而且有的企业规定,出口价格为一次签约后相对固定,使得国内原料价格上涨,引进的生产成本上升,无法转到出口价格上,影响企业的利润,但因出口渠道为日方垄断,令中方感到为难。
  第五,资金方面的问题。资金不足在小企业反映非常突出,这一问题涉及到日方的是日方管理人员工资待遇过高,使小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据调查,大中型合资企业日方管理人员工资一般按日本国内相应的待遇,小企业这么做负担过重,难以发展,日方经理每月若发60万日元工资,比一个50人左右的小企业全部中方职工工资总额还高,这对企业是一个相当大的负担。
  第六,重复投资问题。在调查中,有的企业反映,日方利用中国体制上的不完善,在中国国内重复投资,在中国国内搞竞争。这种做法使得一些合资企业产品滞销,尤其是中国出现市场疲软条件下,同一产品重复投资加剧了产品销售的困难,引起中方不满。
  第七,其它问题,诸如"零利润"企业的逃税问题(独资企业);变相劳务输出企业的逃税问题(软件公司)等。
  (二)劳资关系方面的问题
  调查表明,总的说来,中日合资企业劳资关系方面问题不大,但也存在着工人辞职的情况,有的企业大批工人辞职导致人员不足成为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是:首先,合资企业劳动强度远比国有企业高,而工资并不比国有企业高太多。据调查,合资企业的劳动强度大大高于国有企业。工人劳动定额高,纪律要求严,对产品质量要求亦很严格,但是,相比之下,工资虽比国有企业高,但并不高很多,这是个别合资企业工人大量辞职的重要原因。这种矛盾还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即企业职工罢工,要求增加工资。
  其次,住房问题。在我国低工资制度下,住房由企业分配已成为必要的福利。合资企业中的大中企业及老企业改造的"一厂两制"企业这方面的问题不大(一般采取把工资的一部分作为住房基金用于买房以解决工人住房问题)。但是,合资企业中的小企业这方面困难大,工人对这一问题有意见。
  也有因住房问题而辞职或不愿去合资企业的。有的独资企业明确规定,企业不解决住房,但是提供给工人的工资与合资企业差不多,并不足以解决个人购房问题,因此,工人缺乏长期工作的思想,往往一结婚即离开企业。调查中发现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是,一些独资甚至合资企业大批招收的是农民工。
  第三,其他方面的原因,诸如各种有关劳动条件方面的原因(离大城市远近、交通状况、孩子上学条件等);人事关系上的原因(被调查的企业中,有的企业工人辞职是由于与日方管理人员间关系紧张)。
  据笔者本人了解,日本企业认为,在对华投资及在华合办企业方面,中方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需要解决:(一)在谈判、合同审批阶段存在的问题首先,日方在立项过程中感到最不满意的是中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不够详细,不利于日本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投资决策。日本企业采取由下而上的决策方式,在中国合办企业之前首先要由下属就事业开展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并就今后的前景提出详细的资料,然后将这些讨论是否应该投资的材料提交给上一级。公司的课长、部长等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协商、裁决,最后交由董事会决定。这就是所谓的"禀议制度"。这种决策方式对企业来说保险系数高,但费时较长,所以有时中方会觉得日方决策迟缓,过于慎重。而日方则认为中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的资料不全,某些基本资料和数据也没有。例如,日本企业想了解有关地区的投资环境方面的信息,但中方提供的材料中宣传性内容多,而与企业投资决策相关的可用性材料少。另外,在当地采购原材料的价格体系也不合理,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有关方面的资料也难以得到。与沿海相比,日本企业对中国内地的了解更少。
  所以不少企业是在这些情况不明的情形下被迫下决断的,所以往往是投石问路,先试验性地进行少量投资或从办中小企业开始,以减少企业风险。因此,日方希望中方向日本企业提供他们最关心的信息,其中包括当地劳动力成本、地价、供水供电情况及水电费、土地使用期、内销比重、基础设施等,并最好能通过国际或国内的横向比较,反映本地区投资环境的特色、优越性及发展潜力。各地可建立一些内行的企业信息咨询机构,提高信息服务水平。
  其次,在与中方谈判过程中,日方感到还有以下问题:中国行政部门对法律有较大的解释权,有时说法不一,办事不依法,而是讲关系、靠"路子",审批程序缺乏透明度;谈判对象常有变化,而每变一次都得从头开始重新谈判,导致谈判时间拖长,经费增大,而且夜长梦多,难得谈妥的项目还可能因中方政策突变而作废。日方希中方进一步完善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增加有关政策与审批过程的透明度。
  (二)在实施立项、开工阶段存在的问题首先,日方感到中方在以实物出资的情况下,往往是根据外资投入的资金、设备的评价额来确定中方土地及建筑的价额,中方有时倾向于将外资设备、技术专利低估,而对中方实物出资高估,以此作为谈判保持有利地位的手段。日方希望了解中方资产品估的依据,方法及其估的公平性,对土地痞价也要有比较客观的标准和公开的地价制度,不应将完善基础设施的费用也以"土地开发费"为名摊派在日本企业头上。
  其次,上马企业筹措资金困难。每当中国加强金融管理和宏观调控,中国旗业便出现资金短缺或筹资困难,结果不得不让日方合作对象承担筹资的责任。
  第三,原材料、零部件的质量及标准化跟不上。原材料中有杂质,经常出现低质原料混入现象。中国要求提高国产化比率,但国内零部件质量不过关反而容易降低出口创汇的竞争力。
  第四,基础设施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停电及电压不稳,严重影响生产。除了硬件以外,最重要的是人才。中国应尽量普及高中教育,提高职工素质,重视培养既懂外语又懂专业的合资企业管理人才。日本企业重视人员吃苦耐劳与相对稳定。目前,日本企业对中国农村地带的就业职工反映较好,而对上海等大城市的职工反映较差。这主要是因为城市职工经常受到各种机遇的诱惑,时而"跳槽",城市职工有主见,不易管理。
  第五,中国通货膨胀导致企业工资成本上扬。合资企业现场工人月工资相当于同类地区、同行业、同工程的中国国有企业的120-150%,外加住房补贴、交通费、社会保险等,劳动力成本比起其他发展中国家并不便宜多少。中方在合资企业的干部要求与外方企业干部同工同酬,这方面需制定与双方国内工资水平相适宜的工资体系。
  第六,政府对合资企业的干预及影响。靠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合资企业,容易受到中国政府外汇管理的影响。有时造成难以按原计划采购零部件而打乱生产计划的情况。中方企业有时还以政府的要求或指示为由,在签订合同后又要求重新制定出口比率、工资、土地使用费及人事安排等。希望能根据国际惯例及法规处理类似问题。
  第七,中国对合资企业要求实现外汇平衡,但刚起步的企业难以拥有大量出口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产品。所以在此之前,希望采取一定措施,优先给予合资企业必要的外汇配额。
  第八,中国投资环境具有很大的多变性。中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投资制度和税制等经常变动。另外,中国各地虽已建立起外汇调剂中心,在外资企业之间可进行外汇调剂,但有时买卖双方的调剂并不顺利。一旦出现供求失衡,又可能出现外汇黑市交易。
  上述日本企业的看法并不一定完全准确,但仍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从日本来华投资的各种因素看,今后只要中国通货膨胀率低于日元升值率,只要中国政治社会稳定,日资投入中国的形势就将继续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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