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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诉讼



  起诉状

  原告:刘晓庆,女,XX岁,北京电影制片厂演员。
  被告:陈国军,男,三十五岁,北京电影制片厂工作。
  案由:离婚。

  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我们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四号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元子女。
  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从原则上讲并不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由于当时的客观原因,被告急需调人北影厂一工作,但北影厂领导提出,必须有结婚手续才能将陈国军调人北影厂。我当时出于一种同情的心理、十分仓促地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正是由于这种矛盾心理所致,我与陈国军结婚以后、感情急剧变化,十分突出的是,被告陈国军脾气十分暴躁,经常对我出言不逊,并且以暴力相威胁。因此,使我对陈国军反感的心理日益加剧,以致发展到一提起被告的名字我就感到十分恐惧和恶心,因而无法共同生活,出于无奈,我长期与被告分居,以逃避现实生活给我带来的日益加剧的烦恼。然而生活告诉我,这种逃避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我深刻地体会到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据此,在一九八七年下半年我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当时经和被告协商,照顾被告的面子,我提出撤诉,双方、同到北京市朝阳区酒汕桥街道办事处办理离婚手续,填写了离婚申请表,但被陈国军单方撤回。事后,我又多次找陈国军协商离婚事宜,均遭到无理拒绝可另一方面,陈国军多次找到北影厂领导及监察部门,表述其要与我离婚的理由;不仅如此,陈国军还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初,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各级记者陈述其坚决与我高婚的愿望,只是至今不见其付诸行动…

  根据以上所述,足以完全说明,我与陈国军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
  要求:
  一、坚决与被告陈国军离婚。
  二、双方财产依法裁决。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晓庆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我也请回了我的律师,根据刘晓庆的起诉状,于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去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见法官王范吾先生,交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陈国军,男,三十六岁,北京电影制片厂导演。

  地址:现住酒仙桥流量计厂宿舍。

  我于一九八九年八月七日接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刘晓庆提出的离婚起诉书。现提出答辩意见及理由如下。
  刘晓庆曾于一九八八年八月第一次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审判员李大无同志对我们的婚姻情况进行过法庭调查。事后刘晓庆于一九八九年二月撤回起诉。在她撤诉后,我曾多次找她,愿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但她总是采取躲避的办法不和我见面。更为甚者竟找私人保缥,以暴力阻拦我与她的接近。并为达到离婚的目的,采取极其恶劣的手段,以谎言制造舆论,以实现其与新欢的幸福生活。她此次提出的离婚理由,仍然是一片谎话。我将针对她的谎言说明事实真相以求得法院的公正判决。
  我与原告于一九八一年相识,一九八四年同居,至一九八六年补办结婚手续。婚姻基础是很好的,是经过长时间的了解、工作、创作和共同生活的适应和检验之后才组成家庭的。双方经历坎坷,感情深重,可谓患难夫妻。现在,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竟然不顾事实,采取说谎的态度,声称我们的结合是没有爱情的婚姻,纯系胡说。对此在第一次诉讼法院调解时,审判员已对我们的婚姻基础做过正确的结论,当时原告在场并未否认。我认为无论原告对我感情如何,均不应对过去的生活采取不承认事实的态度,更不应该对法庭有欺骗的行为,例如原告隐瞒年龄的问题。事情虽小,但在诉讼书里不讲实话是错误的。
  我在一九八六年四月,并没有涉及到工作调动的问题,更在北影没有什么“急需”的工作,而原告在起诉书中却声称:被告急需调人北影工作,原告出于同情心,十分仓促地与被告办理了结婚手续。这纯属无稽之谈。试问,如果一个女人和一个相识六年,同居近三年的男人结婚,能算十分仓促吗?一个再婚的中年妇女能出于同情心匆匆嫁人吗?让人费解的是,原告与我结婚时已是XX的女人,而至今过四载已近XX岁时,才“深刻体会到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老实讲,原告的这种感触真像出自一位初恋的少女之口,这种爱情的咏叹调不是和原告的年龄、身份、经历太不相称了吗?至于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述。“提起被告的名字我就感到十分恐惧和恶心”,我猜想假如一个女人,背着自己的丈夫和别的男人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丑事,心理上是会感到恐惧的。而且从古至今,这也确实是一种让人恶心的行为。
  事实上,我与原告过去在感情上也是恩恩爱爱的。例如一九八六年四月原告去湘西拍《芙蓉镇》,我在广州修改《无情的情人》,人在两地每日一信,恐怕足以证明夫妻感情。至于后来双方关系上出现的问题,也正是导致这次离婚诉讼的根本理由之所在。奇怪的是原告在起诉书中对此却只字未提。我坚信这一点无论是原告还是原告的律师都十分清楚。如果原告出于女人的羞耻之心,则情有可原,遗憾的是原告根本不打算向法庭承认事实。而是采取嫁祸于人的手法,把家庭纠纷的一切责任全部推到我的身上,这种颠倒黑白的做法我是坚决不能接受的。

  坦率地讲,我与原告感情上的纠纷完全是由于北京青年艺术剧院演员姜某勾引我妻刘晓庆发生通奸行为造成的。这是我家庭纠纷的根本理由,也是任何人否认不了的事实。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一九八七年下半年,我就向陈国军讲明原委,正式提出离婚请求。陈国军当时也表示理解,并且同意我的离婚要求。这又纯属胡言。如果我在一九八七年下半年同意离婚,原告在一九八八年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岂不成了无中生有?另外原告所说向我讲明“原委”,请问究竟是何“原委”?据姜某承认和原告是于一九八七年上半年发生了两性关系。如果这是原告所指的“原委”,我怎能表示理解?天下岂有理解妻子通奸行为的丈夫?如果原告一方面和丈夫生活在一起,另一面又和别的男人约会,现在提出离婚时居然又高唱什么“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等婚姻道德观,这岂不成了十足的伪君子?我不禁要间,原告声称的爱情究竟是什么东西?是自己喜新厌旧的理论根据,还是自己背信弃义的借口?是自己瞒天过海的挡箭牌。还是为自己树立的贞节牌坊?原告又假惺惺他说,她撤诉是为了照顾被告的面子。可笑至极!原告与比自己小十三岁的男人通奸都从来不在乎我的面子,并且在记者面前大言不惭地大谈姜的才华如何如何。说到面于,早已丢尽,还用原告照顾我什么面子呢?恰恰相反,如果原告真的光明磊落,无须照顾什么面子,是否有勇气要求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另外,原告在上次起诉书中声称我打骂了她,而在这次起诉书中又变成了“以暴力相威胁”。请问原告,两次起诉书究竟哪一次是真话?
  至于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及的“到街道办事处办理离婚手续”一事,虽然有过此事,但实际上是原告搞的一次假离婚的骗局。原告对我说:“离婚后跟没离一样,我仍回家住”。“此事连父母都不告诉,任何人都不知道,你还是以丈夫的名义和身份来法国探亲”,等等。实际上我们根本没有到街道办事处,只是在一位朋友家里,由一位街道办事处的人在场私下填表,并且组织上也没有正式的介绍信。当我发现这一切不正当手续又是一个骗局时,我当然要撤回假的离婚申请,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原告在起诉书中又提及:“我又多次找陈国军协商离婚事宜,均遭到无理拒绝”。这更是无中生有。事实恰恰相反,我多次找原告解决我们之间的分歧,均遭无理拒绝。举例:一九八九年春节,我去深圳蛇口找原告却被拒之于门外,因顾及原告父母及外婆的心脏病,故一言未发,除夕露宿街头。一九八九年六月,我千里迢迢去苏州找原告,原告拒不见面,从厕所溜走。更力严重的是,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我在北影录音棚找原告的时候,竞遭到原告私带保镖的暴力阻拦,并发生厮打,我受轻伤。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告起诉书根本不尊重客观事实,极力以臆造的谎言制造假象,以造成审判人员的错觉。

  综上所述,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言的理由,旨在蒙蔽法庭,为达到离婚目的,不惜篡改事实,嫁祸于被告。因此,对原告以谎言为主要离婚理由的离婚请求,我坚决不能同意。
  另外,我向法庭陈述的是,姜某与原告通奸,破坏了我的家庭幸福。他不但不知羞耻,反而气焰嚣张,对我进行恐吓,威胁我独生儿子的安全。姜某对我家破坏到如此程度,我是决不允许的。

  请求目的:

  一、依法保护我的家庭不受第三者的破坏。对于青艺演员姜某破坏合法家庭、与我妻刘晓庆非法通奸的行为予以追究。
  二、对原告进行教育,使其痛改前非,具备一般公民应具有的道德观念,检查自己的行为。

  三、原告在一九八八年八月由其家属私自转移的家庭财产要查清、追究,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原告支持他人(据了解是原告的私人保缥)侵犯我人身自由,把我打伤的侵权行为要予以追究。
  五、对姜某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八日威胁我独生儿子的恐吓行为,予以追究。
  我是一个普通公民,既无权势,亦无“显赫”的身份,我有的只是对共和国法律尊严的信任。

  诚望法庭秉公执法,公正判决。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国军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日
  部分财产诉讼保全申请书
  一九八八年七月底、八月初,我与刘晓庆在大连演出期间。刘母及其家属在未征得我与刘晓庆任何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我们家庭的大量财产转移、隐藏(其中包括大量外币、巨额存款及现金、大量珠宝首怖、名画、电器、书籍及大量衣物),至今未还。

  刘母虽然和我们住在一起,但并非是我家庭成员(该人户口在四川成都)。刘母及其家属擅自转移我们家庭财物,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公民权益。现在刘晓庆提出离婚诉讼已经涉及到家庭财产问题。为了使法院的判决能在将来得以执行。我对刘母非法转移我的家庭财产(部分财产)向贵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法院公正地予以依法保护。
  另,因为刘母及亲属隐瞒且有过转移财产的行为,希望法院能对深圳蛇口碧榆路二十六号住宅内的财物、北京西苑中宣机关院内刘晓庆表哥刘兆庆住所内,及刘晓庆现住所内的财物予以清查和封存,对转移在京和深圳以刘亲属名义在银行里的存款予以冻结,对保存在刘及刘母手中的珠宝及财产的证明文书予以扣押和封存。
  刘母及其亲属转移财产清单如下。
  一,美元八万三千六百四十四元、港市五万六千元。
  二、钻石首饰:三只钻石金表,白钻石项链一套,蓝、红宝石项链各一套,蓝宝石大钻戒一枚,白钻石大钻戒一枚,白钻石戒指两枚。

  三、黄金首饰:纯金项链(带英文名字)一套,纯金项链(带猛虎牌饰)三套,纯金手锅(拧花)二套,纯金手周(压花)二套,纯金手链一条,红珊瑚手锅一套,纯金戒指五枚。
  四、存款及现金:七十万五千七百三十九元。
  五、名画:印尼苏哈托藏画一幅,价值六万美元;范曾、程十发等人赠画六幅。
  六、衣物:貂皮大衣两件,四季服装三百套。
  七、书籍:《资治通鉴》一套。
  八、照片,一千五百张。

  九、电器:录像机一台,摄像机一部,微型电视机一架,录像带四十盒。

  十、深圳蛇口碧榆路二十六号住宅内财产: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高级组合青响一部,大型热水器一部,空调机七部,高档家具四套,地毯若干,高级厨具一套。

  十一、文书证据:有关香港友人郑明明赠,蛇口碧榆路二十六号海边别墅房产的信件证明证据。
  希望法庭予以公平保全。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厅

  申请人:陈国军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日

  对于我提出的诉讼保全,也给政法部门出了个难题,但他们不得不做些样子,所以定下来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去酒仙桥进行财产登记,但是后来法庭转告我说,因刘晓庆不在,没能去成。刘晓庆啊,你真是不懂事!你总要配合一下,不然,让法院的同志多尴尬!
  九月四日,我通过我的律师和高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要求实施诉讼保全。法官王范吾先生讲,要等刘晓庆回来核实财产之后再做决定。

  我在日记里这样写道。

  问:为什么刘晓庆要求诉讼保全时,法庭不找陈国军核实呢?

  结论只有一个:不公平!

  即使经历了这么多事情,我仍然没有成熟起来,还在那里幻想着某一天能够进行诉讼保全。我这种幻想并不是没有根据的!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刘晓庆可以对我诉讼保全,我为什么不能对她诉讼保全呢?更何况,去酒仙桥那个早已被搬空的家进行财产登记,不过是给我一个面子,给刘晓庆一个台阶,给法庭一个表现公正的机会,可是,即使这样,最后我所要求的诉讼保全还是没有实施。
  十月十日,开庭了。在这之前,我在诉讼答辩状上要求的东西,一条也没有兑现。由于法庭不同意公开审理我们的案子,所以开庭那天,偌大的房间只有我们几个人。

  没有任何兴致!不是因为人少,而是自己已经灰心了,所以只是在那里重复那些繁文缛节。法官的间话、律师的答辩,偶尔还会插上我和刘晓庆的几句与场面十分不协调的实话实说。
  哼!这是怎样的一场官司啊!
  记得当法庭问到家庭财产的时候,刘晓庆说!“家里的财产?我现在一分钱存款也没有。”

  当时我笑了,对她说:“刘晓庆,你表演中最大的毛病就是分寸感不好,演戏总容易过火。今天你这个谎撒得也有点过火了。你干吗不说‘我有几千块钱’?或者说‘我有几百块钱’也行!因为在当今社会,即使法院门口卖冰棍的老大娘,也不会一分钱都没有。你显然是在说谎!即使你脸不红心不跳也演得不好,因为这个主意本身就不高明。”

  听完这些话,她和她的律师一句话也没有说。她的律师让她摆出这样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嘴脸,任凭怎么说也是死无对证。想不到这些有文化的人在关键的时候也会把家庭妇女的章程拿出来用。

  其实证据还是有的,北影厂那次调解时的证人和证言都在。刘晓庆也多次跟厂方谈到了家庭财产;如果要取证的话,这样的证据比比皆是。可是,都不能拿到法庭上来。
  记得我们的高婚案判决结束不到一年的时间,全国就沸沸扬扬地炒出一条新闻:刘晓庆成为亿万富婆,不知那个审判我案子的法官和那些法官后面的合议庭的成员们对这件事怎么想?一个一年前还一分钱都没有的女人,竟然成了亿万富婆。我们不妨想像一下,如果用三百六十天就成为亿万富婆,那么她在离婚后的一年时间里,至少每天要有几百万的进项,而且还要持续不断地保证这样的速率。不知道,一分钱也没有的她,哪有一点资本去投资?怎么会一下子赚这么多的钱呢?这在人类的经济发展的历史上,不知是不是绝无仅有的。不知忙于发财的她是否忘记了查看一下有没有资格进入《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面对这样的旷世奇闻,那些法官们也会想,他们都是有头脑的人嘛!至于他们到底愿不愿意去想,我就不得而知了。

  反正很久以前听到的一句话我一直没有忘记,那就是:法律不承认良心。

  将近一上午的法律诉讼结束了。本来我还准备了一个最后的答辩,因为许多电影上都有的。被告站在那里,把事情的头尾谈清楚,然后阐述一下自己对爱情对婚姻的宏论,在一种积极向上的高昂气氛里结束法庭诉讼的沉闷。记得当时我准备得还很好,可是法庭却没给我这个机会就匆匆收场,说是因为还没到最后判决的时候。

  我是让刘晓庆先走的,虽然我恨不得马上离开这个法庭,可绅士风度还是要有一点的。
  刘晓庆临走的时候还是那样,停了下来,冲我说了一句我们以前分别时经常说的话:“哥们,我走了。”我还是没有看她,眼睛死死地盯着地。本来,我可以抬起头,看着她的眼睛,冲她潇洒地笑一笑,可是,我做不到,我恐怕我那没出息的泪水会赶来凑热闹,这样的话,会在法院里的午饭时间多一条笑话。

  一九九○年二月八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下来了。
  为了保持我这本书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我原件照登。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89)中民字第1827号
  原告:刘晓庆,女,XX岁,汉族,四川省涪陵县人,北京电影制片厂演员。
  委托代理人:蒋京川,北京市崇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军,男,三十六岁,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北京电影制片厂导演。

  委托代理人:张笃志,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

  原告刘晓庆诉被告陈国军离婚一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九八九年七月,原告刘晓庆以自己出于同情仓促与陈国军结婚,婚后因陈国军脾气暴躁,夫妻感情急剧恶化,现双方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与陈国军离婚。被告陈国军认为,双方在婚前和婚后感情很好,刘晓庆要求离婚的原因是有外遇,故表示不能同意离婚。
  经查:刘晓庆与陈国军均系再婚,二人相识并同居关系始于陈国军与前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后陈国军与前妻离婚,与刘晓庆于一九八六年四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一九八七年,刘晓庆与他人关系不正常,陈国军得知后又未冷静处理,致夫妻感情急剧恶化。一九八八年八月,刘晓庆离家与陈国军分居,并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刘晓庆撤回起诉,但矛盾仍未解决,双方一直分居至今,二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在北京电影制片厂和酒仙桥流量计厂共有住所两处,均放置二人各自财产和共同财产,酒仙桥住所处的部分财产现在刘晓庆处,本院对放置在北京电影制片厂一处住所的录像带等物品予以扣押。在审理中,陈国军提交了在一九八四年八月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刘晓庆及其亲属名下的存款单十张和部分财产的清单。要求本院查明双方婚前同居和婚后的全部财产,合理分割。刘晓庆在审理中表示,愿意将现放置在北京两处住所的全部财产判归陈国军所有。
  本院认为:双方在非法同居基础上结婚,均缺乏严肃的态度,婚后又不能互相尊重对方的感情,珍惜婚姻关系。刘晓庆与他人不正常关系是造成夫妻破裂的主要原因。本院已予批评。陈国军对此问题处理不冷静,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经本院多次调解仍不能和好,故准予离婚。关于财产的分割,陈国军提供的存单是二人在结婚前刘晓庆及其亲属名下的存款,陈国军主张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他财产因双方在数量、品种方面各执一词,均无充分证据,本院根据已查明的财产状况酌情予以分割。鉴于已有部分财产已在刘晓庆处,故二人现在北京两处住所内的财产均应归陈国军所有,刘晓庆并应给予陈国军部分现金作为补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刘晓庆与陈国军离婚。

  二、刘晓庆和陈国军在北京电影制片厂和酒仙桥流量计厂住所内的电视机一台、录像机一台、照相机二台、电冰箱二台、钢琴一架、空调机一部、豹皮二张、组合柜二套及其他家具和所有财产均归陈国军所有;现本院扣押的录像带及美金二十九元、奖状及十二件工艺首饰和手表一只归刘晓庆所有,其他在谁手中的财产归准个人所有。

  三、刘晓庆付给陈国军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先给付二万,余下三万在六个月内付清。)
  四、原刘晓庆和陈国军承租的北京电影制片厂宿舍两居室楼房一套由陈国军租住。
  诉讼费五十元,由刘晓庆负责三十元(已交纳),陈国军负责二十元(本判决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大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范武

  代理审判员:江梦榕

  代理审判员:关釜

  一九九○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秋燕

  接到判决后,我于一九九○年二月二十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上诉状
  上诉人:陈国军,男,三十六岁,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人。北京电影制片厂导演。
  被上诉者:刘晓庆,女,回回岁,汉,四川省涪陵县人,北
  京电影制片厂演员。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中民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请求:撤消原判,重新判决。

  上诉理由:

  中级人民法院为本案组成的合议庭的审理判决执法不公,偏袒原告。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许多错误,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书中事实不清、是非不清,损害了上诉人的名誉及合法权益。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通过对本案的继续审理,作出公正的判决。

  现将判决书中的错误部分逐一陈述。

  一、判决书中“经查:刘晓庆与陈国军均系再婚。二人相识并同居关系始于陈国军与前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事实上,我与刘一九八一年相识,一九八四年同居。早已在答辩中写明。现有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以)朝民法第22号民事调解书为证。在我与刘晓庆同居时,我己离婚独身。不知合议庭从何查明的事实,做出以上结论。此举的目的无非是想从心理上使上诉人自知理亏,从道义上把上诉人和原告人的错误画等号。这种与事实不符的错误结论,上诉人坚决反对。这种判决是极不严肃的,必须得到改正。
  二、判决书中“一九八七年,刘晓庆与他人关系不正常”。刘晓庆与姜某的同居是证据确凿的通奸行为,合议庭用“关系不正常”来判决,不是有意为原告的错误开脱责任?不是把一个由于第三者插足而破坏家庭的案件性质完全改变了吗?这种有意含混不清、避重就轻的判决,除了偏袒原告,还能有什么解释呢?合议庭此举是为什么呢?是因为有上级领导的批示?还是因为刘本身是政协委员?还是刘是大明星,知名度高,顾其影响?如此说来,法律面前何来人人平等?如果刘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合议庭也会如此费心地用“关系不正常”来为其掩盖吗?我并不认为合议庭的法官道德水平如此低下,会去同情和包庇通好的行为。这其中的奥妙,我也能知几分。尽管则此,找仍希望局级人民法院能够排除行政上的干扰,给本案以公正判决。

  三、判决书中说,“陈国军得知后又未冷静处理,致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合议庭的意思是,为了不便夫妻感情恶化,是不是对妻子的通奸行为要好言相劝、听之任之,采取一种默认的态度?可是法律上我们是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啊!合议庭的各打五十大极的结论究竟谁是谁非?我十分不了解的是,合议庭的这种结论是否说,别人干涉和破坏了我的家庭,我表示了愤怒都是不冷静的行为?这种观点不荒唐吗?我们的婚姻法究竟保护谁?究竟谁是合法者?是丈夫,还是第三者?真是强盗的逻辑。我的合法家庭被别人破坏了,是因为我不冷静,请合议庭的法官们想一想,假如你们得知妻子通奸,你们会冷静?

  四、判决书中“一九八八年八月,刘晓庆离家与陈国军分居。关键问题就在于此。合议庭对刘及亲属,趁上诉人不在私自搬家,卷走几乎全部财产及证据的行为,为何只字不提?为何?为何?此事证人很多、北影厂也有证人,可合议庭对此侵害上诉人公民权益的事却装聋作哑,真是太不像话了,偏袒刘晓庆的行为也太过分了,难道你们真的可以在审理案件时如此随心所欲?我不禁对此种行为表示强烈的抗议。而且,请高级法院查清,查清刘搬家的事实,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追究其责任。

  五、判决书中“本院对放置在北京电影制片厂一处住所的录像带等物品予以扣押”,合议庭在递交原告起诉书同时即带法警对我进行诉讼保全,在我表示抗议时,即破门而入,对我的任所强行执行,并进行了家庭财产强行登记,其动作可谓“迅雷不及掩耳”。可是让人费解的是,法庭对上诉人一九八九年八月十日提出的部分财产诉讼保全申请却置之不理,至今音无音信。对将家庭财产转移、隐藏的刘及亲属的行为却不闻不问,这能说我与刘的诉讼地位平等吗?能说合议庭秉公执法?合议庭偏袒刘的做法太“光明正大”了,不知中国是否还有审判监督程序?

  六、判决书中“双方在非法同居基础上结婚,均缺乏严肃的态度”。我与刘晓庆同居时双方均已独身,双方都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我们补办了结婚手续。合议庭应清楚此种情况属于事实婚姻,可以说我们当时的态度是很严肃的,难道在事实婚姻的基础上去补办结婚手续是缺乏严肃的态度吗?这个道理讲得通吗?

  七、判决书中“婚后又不能互相尊重对方的感情,珍惜婚姻关系”。这真是胡扯。婚后我何时没有尊重对方感情?合议庭说话要有证据,怎么可以不调查胡乱讲话?事实上,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身在两地时每日一信难道还不能证明?至于后来刘与姜通奸,我对此表示愤怒,如果这是不尊重对方感情,合议庭难道让我尊重刘与姜某的感情?莫名其妙,究竟谁是刘晓庆的合法丈夫?

  八、判决书中“陈国军提供的存单是二人在结婚前刘晓庆及其亲属名下的存款,陈国军主张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关于我提供的从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五年家庭存款情况,我认为不是证据不足,而是法庭不想认定。证据是确凿的:
  1.此二十五万六千五百元存款,时间均系在我与刘同居期间,是我与刘演出的共同收入。为何认为是共同收入?当时我与刘演出已合在一起,每次演出收入均由刘代领,我有刘的亲笔信及亲笔证明材料为证。
  2.当时出于不愿张扬存款数目的原因,在存款时用了刘晓庆父母及亲属的名字。但当时刘父母还未退休,正在成都上班,更重要的是,刘的亲属至今均无法证明有上述巨款的来源,难道这许多巨额款项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再者,如果不是我家存款为何统一登记在我家的笔记本上,难道刘晓庆表哥一家的存款,也要在我家登记?存折由我家掌管?况且还有刘晓庆的录音为证,存款单登记时,又有我的手迹为证。以上这些证据还不够吗?为何不让刘及亲属出示存款拥有的证明?另应提醒,刘及其亲属搬家时,已带走了许多证据,这个前提法庭不是不清楚。

  3.对此二十五万六千五百元存款,我井没主张当共同财产分割,只是想追回此部分财产中属于我的那部分。这部分钱。刘亲口承认,有她本人的录音为凭,难道这证据还不足吗?

  九、判决书中“其他财产因双方在数量、品种方面各执一词,均无充分证据”。

  1.外汇部分虽大部分因刘隐藏起来,但刘在《垂帘听政》第三集的片酬,因是香港和珠影合拍的,可在珠影的账上查出。

  刘在北京电影制片厂厂方调解时曾当中共北影党委书记的宁梦华、法律顾问陈培康的面,承认有外汇部分,另外承认家中的名画愿与我一人一半。在这种厂方出面调解纠纷的严肃场合,有两个厂方领导和法律顾问在场,刘亲口承认的财产难道不能成为证据,而一任刘改口不认账?请问合议庭所要的证据是什么?
  2.首饰部分有部分照片为证,请高级人民法院将刘上交合议庭的首饰与相片对照。刘对法庭不老实的态度,以假当真、蒙蔽法庭的行为将一目了然。对于这部分首饰,我丝毫没有想要的意思,之所以提出这些证据,只是想证明事实。

  3.婚后演出财产的收入可以在国家税务局查清。不知法庭到底是相信国家税务部门的调查材料,还是听凭刘的谎言。我相信合议庭毕竟是国家的法律机构,而绝不是刘晓庆的私人律师。

  十、判决书中“鉴于已有部分财产已在刘晓庆处、故二人现这许多巨额款项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再者,如果不是我家存款为何统一登记在我家的笔记本上,难道刘晓庆表哥一家的存款,也要在我家登记?存折由我家掌管?况且还有刘晓庆的录音为证,存款单登记时,又有我的手迹为证。以上这些证据还不够吗?为何不让刘及亲属出示存款拥有的证明?另应提醒,刘及其亲属搬家时,已带走了许多证据,这个前提法庭不是不清楚。

  在北京两处住所内的财产均应归陈国军所有。请问合议庭是否查清了在刘晓庆处的部分财产,究竟是什么?可有财产清单、如果连这部分财产都讲不清楚,那又凭什么分割呢?况且,把刘搬剩下的现在两处住所内的东西判给我,那不等于财产由刘晓庆随意拿?剩下的才归我吗”,这是法庭判决呢?还是刘晓庆任意挑选呢?更可笑的是现住所内,属于我个人的物品也要再由合议庭重新判给我,这不是太荒唐了吗?豹皮两张,系我个人所买,二张地毯是我所买,两套组合柜是我弟弟买来送我的,三门将军电冰箱是我所买,不知合议庭是否需要我提出证据,如果需要,我将非常愿意。
  十一、判决书中“刘晓庆并应给予陈国军部分现金作为补偿”,“刘晓庆付给陈国军五万元”。现判给我的五万元,是同居期间我的个人收入(注:有刘晓庆来日录音为证),是我个人的财产,是物归原主,怎么能说是补偿?况且现在是在分割家庭财产,怎么能谈到补偿?补偿什么?而且是拿属于我的钱来补偿我自己,合议庭不觉得可笑吗?
  请问合议庭的法官同志,究竟查清了我们的家庭财产是多少?你能回答得出未吗?如果连共同财产是多少都没查清,那么合议庭的法官同志们凭什么分割?难道法律给你们这样稀里糊涂判决的权力了吗?”
  十二、判决书中“现本院扣押的录像带及美元二十九元、奖状及十二件工艺首饰和手表一只归刘晓庆所有,其他在谁手中的财产归谁个人所有”。录像带有许多是我工作的资料,凭什么判给刘晓厌?相册是我在执寻《无情的情人》的工作照及剧照.为何判归刘晓庆?“在谁手中的财产归准个人所有”,不是将刘晓庆搬走的家庭财产,从法律上予以确认了吗?除了刘晓庆搬家后剩下的物品,在我手中的财产几乎一无所有。合议庭的这条判决是否公平不一清二楚了吗?
  以上十二条上诉理由之外.我有三个疑问向高级人民法院陈述:
  一、合议庭为何允许原告屡次向法庭说话,并以刘显而易见的谎言作为判决证据,而不依靠原告所在单位组织,不相信国家税务部门的调查,相信刘个人的谎言,并允许刘利用其特权,利用各种权势来干扰本案的正常审理。
  二、合议庭为何对造成我家庭破裂的直接责任者姜某只字不提,予以默认,对姜用电话威胁上诉人的行为听之任之,这是不是认为通奸合法,破坏他人家庭无罪?如果对这种行为,法庭连个态度都没有,那还有是非吗?那“公民的家庭受到法律保护”的宪法第四十三条还是否有效?
  三、请高级人民法院看下面的对比。
  1.刘晓庆要求离婚(起诉书)。
  本院判决准予刘晓庆与陈国军离婚(判决书)。
  2.刘晓庆在审理中表示,愿意将现放置在北京两处住所的全部财产判归陈国军所有(判决书)。

  本院判决现在北京的两处住所内的财产归陈国军所有(判决书)。
  3.刘晓庆在第一次起诉时,对法院的李大无曾表示“愿意给陈国军十万元”(谈话记录)。

  本案判决刘晓庆付给陈国军五万元(判决书)。

  以上的对比不难看出合议庭不是按着刘晓庆的意愿进行审理和判决吗?这样不公正的判决是错误的。是上诉人坚决不能接受的。
  尊敬的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厅。虽然在本案一审判决中,出现了许多错误和不公正不平等的判决,但我并不对共和国的法律丧失信念,我仍然寄希望于你们.望贵厅能够排除行政上的干扰,给本案以起码的公正。

  我知道共和国的法官应是伸张正义、公正无私、光明正大的执法者。

  恳请高级人民法院能以法律为依据,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血。

  顺致崇高的敬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厅

  上诉人:陈国军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日
  现在翻过来再看我的上诉状,虽然文中许多地方不无道理,但字里行间仍透着那种得理不让人的感觉,把它放到现在的书中是那样不和谐。也许当年仇恨中的我就是那样寸土不让,现在隐隐地觉得这文章里仍有一点红卫兵的味道。事情就是这样,发生过的事情不管你喜欢与否,都已成为现实不能改变了。为了这故事的真实性,还是一字不改地呈现给大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O)高民中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陈国军,男,三十六岁,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北京电影制片厂导演。
  委托代理人:张笃志,北京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刘晓庆,女,口口岁,汉族,四川省涪陵县人,北京电影制片厂演员。

  委托代理人:蒋京川,北京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东园。北京市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国军因离婚一案不服北京中中级人民法院(1989)中民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八九年七月,刘晓庆以由于客观原因出于同情仓促与陈国军结婚,婚后陈国军脾气暴躁,使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已不堪同居等为由向原审法庭起诉,要求与陈国军离婚,陈国军认为双方在婚前、婚后感情很好。刘晓庆起诉离婚是因第三者的破坏,故不同意离婚,原市法院调解无效判决:

  一:准予刘晓庆与陈国军离婚。

  二:刘晓庆和陈国军在北京电影制片厂和酒仙桥流量计厂住所内的电视机一台、录像机一台、照相机二台、电冰箱二台、钢琴一架、空调机一部,豹皮二张、组合柜二套及其他家具和所有财产均归陈国军所有;现本院扣押的录像带及美元(二十九元),奖状及十二件工艺首饰和手表一只又归刘晓庆所有,其他在谁手中的财产归谁个人所有:
  三、刘晓庆付给陈国军人民币五万元;
  四、原刘晓庆和陈国军承租的北京电影制片厂宿舍两居室楼房一套由陈国军租住。判决后,陈国军不服,以原审法院没有分清是非,不同意离婚,和对财产的处理不公正等理由上诉至本院,刘晓庆同意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刘晓庆与陈国军于一九八一年底相识,一九八六年四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工作、生活中的琐事发生过一些矛盾。一九八七年刘晓庆与他人关系不正常。陈国军得知后又未能正确处理,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一九八八年八月刘晓庆离家与陈国军分居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国军离婚,经调解,刘晓庆撤回起诉。此后双方关系并未好转。

  在本院审理中,刘晓庆同意增付陈国军二万元。

  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刘晓庆与陈国军虽系自主结婚,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加之一九八七年由于刘晓庆思想感情发生了变化与他人关系不正常,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对此刘晓庆应负主要责任,陈国军处理家庭矛盾不冷静,也有一定责任。几年来经法院调解和组织做工作,双方关系仍未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对财产分割亦无不当。在本院审理期间、刘晓庆表示愿意在经济上增付陈国军二万元,本院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中民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更别第三项为:刘晓庆付给陈国军人民币七万元(己执行)。

  一审诉讼费五十元由刘晓庆负担,二审诉讼费五十元由陈国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高文俊

  审判员:阮定华

  审判员:王增勤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雪梅

  那是一个充满了阳光的上午。当我走出法院的时候,强烈的光线禁不住使我眯起眼睛。周围是一片欣欣向荣的街头景象,陈旧的建筑在推土机的马达声中轰然倒下,那漫天灰尘一时竟把我遮住。可是我的脚步却没有因此而停下来。走在路上的我脑子里什么也没想,那真是难得的轻松啊!

  终审判决和中院的判决有所不同,但是这些不同已经无所谓了,只不过要到了那句话,那就是家庭破裂的原因不是我,而在于刘晓庆,对此,刘晓庆应负主要责任。最起码,这一点事实是清楚的。至于财产问题并不是重要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晓庆很难自圆其说,只要那些法官们肯翻一翻刘晓庆的自传,就会发现那些前言不搭后语的言辞里已经把很多东西都说露了。
  但这些都不重要,这件事情就算结束了。我的书,我这个本来不想讲的故事也讲完了。

  每当写完一本书的时候,都应该发表一些感慨,我该说些什么呢?我只不过像那个阳光明媚的上午,走出高级人民法院的时候一样,心里充满了轻松。

  我什么也不想说,只想和大家说说这个被人家篡改了很多的故事,因为我知道,所有话的正确都有时间性。
  在生活当中,每个人还要靠自己的感受好好地活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阴历二月二十四日
  于酒仙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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