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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紧急状态条例、制服、征兵、服役令以及训练生活,束缚了许多青年人的自由。在长期的战时训练和准备期间,不少青年变得很厌烦。“讨厌之极”是他们的口头禅。有一些人失去了他们的妻子或女朋友。在1939年至1943年“假战争①”(①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从1939年9月波兰崩溃开始,一直到次年春季希特勒向西欧发动进攻,这段时间的战争,称为“假战争”。——译音)和训练期间,暴力案件就不断地增长。这些都是由于生活的改变,由于服役条件强加给普通人头上所致。 和大多数专家不同,我的专业工作同和平时期差别不大,但更加热闹和忙乱。这些暴行是在日夜警戒状态、警报、轰炸中发生的。后来飞弹和V2的空袭差不多每天白天和晚上都有。巨大的弹坑、自来水或煤气总管的破裂或“未爆炸的炸弹”的消息破坏了经常的交通路线。有时一次空袭又炸坏了停尸室或法庭。每个人都已习惯于在喧闹中和生死未卜中生活。 我们用各种方法遮蔽自己,有时蹲下身去避免被飞散的玻璃炸伤。有一次我和我的动人的第一位女秘书在莱登一个停尸室的大理石地上一块坚固的石板(上面躺着户体)下避难,那时一枚未爆炸的V1飞弹以它所特有的呼啸声俯冲到邻近的一个洗衣作坊上,砰的一声炸得个粉碎。 哈默史密斯的验尸官法院昨夜被一颗炸弹炸坏了。这天早晨,那位注意“边幅”的验尸官斯培福特走进一间空房子的“法庭”时,还是照例用手在门上叩三下,一面叫“肃静、肃静、肃静”,显得十分威严,虽然就在几分钟之前,他还躲进了他那间小小的厕所里!南瓦克的验尸官赫维·怀亚特,当白天轰炸来临时,不时请他的法院人员“到下面去”,走到一个用作贮藏室的地窖里,通过一个活门,证人、警察、亲属和医生们都爬到一个黑暗的地方,那里的空气潮湿、沉闷,这倒与一个停尸室的工作十分相称。 大多数的伦敦法院尽量减少这种空袭警报干扰的方法是干脆不去理睬这一回事,最后伦敦人就是这样坚持下来的。戴防毒面具的训练和象受惊的兔子一般冲向掩蔽所的事不久便少了下来。唯一使我恼火的是,刚好在哈姆泼斯丹我家中二楼洗澡的时候,一丝不挂地被炸弹抛向街头!早上,大多数住在“东区”的人从地下铁道的月台上或夜间掩蔽所返回他们的家,或者还是个安乐窝,或者已成为一堆瓦砾。我自己则在哈弗斯达克山“加固”的地下起居室里度过了许多喧闹之夜,身穿睡农裤,脚着拖鞋,打打磕睡,写写我的第一本《法医学》教科书,想到战争是多么疯狂,还不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事情。 战争带来了各种类型的案件。人们“被发现已死”、自杀、被火车辗死、或者在使伦敦的夜间活动陷于瘫痪的灯火管制中被人撞倒。有一次,正当空袭时,我乘着深沉的夜幕回家。我自个儿撞到一根路灯杆上去了。次晨就要我出庭作证——恰巧是一宗殴打案——我的额部裂口上贴的胶布泄露了秘密。昏暗的街灯有助于犯罪,奇怪的倒是在那种强制性黑暗的年头没存更多的暴行、抢劫及偷盗案件;我想,所有这些都是因为人们把注意力集中于战争的缘故。 1937年我被委任为萨里郡的法医学顾问,这使我碰上了大量典型的战时乡村犯罪案件,其中几件与加拿大士兵有关,因为他们来到英国后大多数驻扎在萨里郡。 1941年9月,我被叫到韦布里奇去。那里有一个名叫莎孟小姐的老妇人被发现死于她自己的卧室里。她在布鲁克兰跑马厅附近的一座很大的爱德华式屋子里过着隐居生活。早上7点45分,邮递员去敲她的门时没有回答,他就放一架梯子靠着屋背爬上去,透过窗户发现这个老妇躺在凌乱不堪的卧室地板上。 萨里郡刑事侦察局罗伯茨探长带领警察进行勘查,发现死者卧室的门从里面反锁着,还用一张椅子堵住。这个老妇人仅穿一件旧的法兰绒睡衣,手上抓着一只装着白兰地的平底玻璃杯,就好象是她因为喝得太多而摇摇晃晃倒下自己撞死的一样。然而却不能解释为什么她的两只珠宝箱都打开而且空无一物。一个更加不祥的事实是在警察进入她的房子之前就明摆着的:他们看见一个喝醉酒的青年海员在前面花园摇摇晃晃地走来走去,口袋里装满了珠宝。另一个喝醉酒的加拿大士兵躺在厨房门前睡着了,他的军装胀鼓鼓地装着同样的赃物。 验尸官病理学家埃里克·加德纳医师,于早上9点30分到达现场。他在量得了体温(是华氏91度)后,一直等到我在下午2点30分到达这座大楼。加德纳和我都认为死亡很可能发生在凌晨1到2点钟。死者的口、鼻周围有少量的血液,有些似乎被擦掉了。警察注意到地板上有一块染血棉絮、一个烟头和一把折断的梳子。莎孟的嘴唇擦伤,眼睑青紫,头部有严重损伤,显然都是被殴打所致。令人费解的是门是反锁的,还用椅子堵住。我认为她的头部受到这样严重损伤以后不可能作出这些防卫措施。我把这意见告诉罗伯茨,他提出,钥匙可能是在外面从门下塞进去的。经过几次试验之后,他又发现椅子堵门也可以从卧室门外造作出来。但是这个坏主意又自食其果。因为这就搞清楚了:当时至少有一个凶手并没有喝醉,所以能够产生恶意并且动了杀机。白兰地酒杯不是死后才塞进她手中的,而是尸体痉挛使她紧紧地抓住它。这意味着死亡发生的那一瞬间,她是握着酒杯的。她最多呷了几口。尸解时她的胃里闻不到酒味。 除了头部损伤外,加德纳和我还看见了颈部有一个非常凶暴的抓痕。这一抓未能扼死她是由于抓的部位太高。这样,案件的经过就不难推断。我认为首先是向她的嘴巴猛击一拳,接着她就向后重重的倒下,头部猛烈地撞击地板。然后她的肩膀和手臂被按住,并且粗暴残忍地企图不让她出声或扼杀她;最后她的头部被拳头连续猛击至少五次。但她没有立即死去,她的头部的内出血证明:血循环还持续了一至两个钟头,也许曾用白兰地想使她苏醒。 所有这些伤害是谁干的呢?我检查了那两个衣袋里装着她家珠宝的醉汉,很可能他们都参与了谋杀。年青的海员名叫卡萨克、身材瘦小。我认为他不具备这种野兽般的力量打击她的面部,或扼她的脖子造成那样严重的挫伤。我没有见过比这更凶暴的扼伤。然而卡萨克的手背有新鲜损伤,而这正好可能是用拳背打在莎孟小姐嘴巴那第一拳。如果我的想法是正确的,那么这一拳就把她打倒在地上,并使她的头撞到地板上。任何人这样做都要被指控犯杀人罪。 加拿大士兵彼得·麦克唐纳仅是在右手有很轻微的新鲜擦伤,没有挫伤。但是他的体格魁梧有力,并且有一双结实的拳头。象他那样的人,是不容易发生挫伤的。 卡萨克承认是他先打的,他供称:“我用手推她并打她的面部,她就倒在地板上起不来了。”麦克唐纳却什么也不说。后来卡萨克作了第二次供述,并把所有罪责都推到加拿大士兵身上。他供称;“她打开门,麦克唐纳抓住她,我想是扼着她的脖子。她来不及说一句话,但和他搏斗并试图叫喊;可是他死死地扼住,她一点声音也出不了。然后他就把她放在地板上……,又从床上拖下鸭绒被子盖住她。但她仍在挣扎,并用脚跟猛击地板。他说‘把她盖好’。我就把她盖好,后来这个老妇人从被子底下伸出头来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没有那一个犯罪小说家会设计出这样标准的会话来)”。“于是我又把她紧紧地压住,再把被子盖住她的头。以后我就走去梳妆台抽屉里拿了一些珠宝,这个老妇人过一段时间又开始挣扎,麦克唐纳说:‘我会看住她。我看要敲敲她才行’。我说:‘如果你打算这样做,注意不要打得太厉害,她年纪大了’。”卡萨克说麦克唐纳使劲打她,她呻吟了一阵之后安静下来了。“然后他放开她,我们两个走去衣柜取出一些珠宝。他对我说:‘我想她已昏过去或死了’。”两个人都被控谋杀罪,但处理结果却是出人意料之外的。 几个月后,在提审麦克唐纳的前几天,虚弱的卡萨克死了。但不是死于绞刑,犯罪时他就得了晚期肺结核。那个加拿大士兵立即变得能说会道了。他把全部罪责都推在卡萨克身上。 当我在审判麦克唐纳作证时,我重复了我的观点:死亡发生在凌晨1~2点钟。我没有理由期望被告反驳这一推算,但法医鉴定人的鉴定书的任何部分,都要经得住非难。 在进去盘诘时问我:“这样的一个结论,必定带有很大的猜测性,你同意吗?” “不!”我回答说:“我承认这是一个接近的时间,但决不是带很大的猜测性的。从早先的体温测量可以得到很准确的依据。我认为可以有半小时或三刻钟上下的变动幅度。” “那么,按理她的死亡可以发生在2点15分?”辩护律师问道。 “这是可能的。” “也许2点30分吧?”听来他好象希望成立一个罪犯不在场的论据。 “我认为那是最晚了。” 然后辩护律师提出莎孟小姐年纪大了,体温会低于正常。“你把这一点算进去没有”?、 事实上,我已经考虑到这个因素。“这仅会产生极微小的差异”。我说。辩护律师问:“尸体冷却的速度在头三小时是不是华氏3.5度?” 这很容易回答:“不,很多因素都会改变冷却速度,而且变异可以相当大。” 辩护律师继续从相当过时的韦伯斯特《法医学》中引证一段话。对此我说我很不同意。盘诘就到此为止。我们期待着被告以后会提出他当时不在场的证明——也许会有一个军队的伙伴会说,他一早就和麦克唐纳一起回营房了。可能我的回答事先破坏了被告不在场的说法。因为没有提出这种证据。然而象对战时的许多士兵一样,对麦克唐纳的一切嫌疑作了善意的解释,而宣告他无罪。他被送回加拿大,不久之后,在一次车祸中死去。 有一段时间,我对测量尸温下降以估计死后经过时间发生兴趣。几个月后,他们把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一个案例送到我的住处,或者至少是送到了南瓦克停尸室来。当时我正准备作另外两例尸体解剖。这一新的尸体是一个妇女,是在滑铁卢桥旁泥泞的泰晤士河河滩拖出来的。一位当地警医在上午9点30分已检查过尸体——他只不过是看一看而已,发现一条腿断了。就推断说她是从桥上跳下去的。他告诉警察:“我认为这是一个自杀案”。并且说她已经死了四到七天。 当我在下午2点30分看见这具尸体时,显而易见,这个女子是刚死不久,其内脏仍然温暖,测量体温为华氏41度,停尸室的温度为38度,河水的温度为31度。根据这点及尸僵的状态,我估计她死了刚14个小时,前后差半小时,推算其死亡时间大概是半夜12点30分。 没有溺死征象。从损伤情况看,显然她不是掉到水里,而是摔在硬物体如桥墩或象河床那样坚硬的表面上她的两侧膝盖有很重的撞击伤,两条腿都发生骨折,胸廓受到挤压,内脏损伤广泛而且严重。但出血却很有限,由此证明她掉下去后不超过几分钟就死了。 是自杀还是意外事故?两者都不是。因为当我把泥巴擦干净时,就发现她的脖子上有扼颈时特征性的“指尖”挫伤——“掐痕”,其下喉头的舌骨骨折,伴有软组织挫伤。背部还有按压所致的对冲性挫伤。这表明在被扼颈时,她的背是抵在象墙头或栏杆之类的硬物上。没有窒息征象,说明扼杀未成。其颈部和背部的皮下出血范围超过其他损伤,似乎说明在企图扼杀她几分钟后,她掉了下去或被推下去致死。 我给验尸官办公室人员写了一封信,要求他通知刑事警察局。然后我和探长里斯一起到滑铁卢桥。他指给我看发现尸体的现场是在下面50英尺远的河滩碎石和泥巴中。很明显,浅滩的潮水涨落没有冲坏尸体。当时新桥还在建造中;还没有通车,但要在桥上步行还是很容易的,有一部份栏杆已经建成。我认为如果有人按住她的脸往栏杆上压便正好解释她背部的损伤,这可能是为了强奸。 里斯还要了解这个死者是谁?我只能告诉他,她大约35至40岁,有过长期的性生活,并且有花柳病。但不能证明最近有无性交。在尸体上或其附近没有发现拎包。然而一位看守报告:大约半夜里,他听见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在桥上吵架,当他出来探望时,却只见一个男人,是加拿大士兵,站在栏杆旁,附近有一条女用披肩。这样,我所估计的时间似乎是正确的。 很快,警察就查明了她的身分。她是个妓女,名叫佩吉·理查兹。一个很难记的名字。但有一位细心的警察在凶杀案发生的那个晚上检查过一张身份证,把它记住了。当晚他在滑铁卢车站值班,大约在半夜12点30分至凌晨1点钟之间,看见一个加拿大士兵,提着一个女用拎包。他拦住这个士兵,检查拎包,看见里面的身份证。他要那个士兵作出解释。那个士兵说:“我和一个女子去喝酒,当我们从酒馆出来时,她用拎包打我,我就抓住它,可是她跑啦!这样我就留下它了”。他说他正在度假,准备去基督教青年会过夜。 事实上,那个黄昏佩吉是在附近的“威灵顿”酒馆喝酒度过的。那个地方象往常一样挤满了加拿大士兵,在搭车回萨里郡他们的营房之前,正在喝那天最后一次酒。当酒馆关门时,有人看见佩吉和一个加拿大士兵一起离开,向滑铁卢桥走去。警察调查了许多加拿大士兵,问那天晚上谁没回营房,他们就说是个有学者派头的麦金斯特,他戴眼镜,秃头。 找到麦金斯特,他承认和佩吉一起去喝过酒,并且在关门时和她一起离开“威灵顿”。他为她的侍候付了一张五英镑钞票,并且从滑铁卢车站的一个男人那里买了一些阴茎套,在黑暗的门口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他们吵了一阵,然后就一起走到无人的桥上去。在那里,他们再一次发生了性关系。他说再来一次,可是她不愿意,并提高了嗓门。他就骂道:“住口!你这该死的婊子!”她用拎包打了他,“然后就逃走了”。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他还是那样讲。我则受到严峻的盘诘。这在我是意料之中,因为我认为这是一件凶杀案,而不是自杀或意外事故,我的证据是唯一正确的证据。 “你不是告诉过陪审团关于扼颈与挤压伤之间的时间经过仅是你的猜测吗?”辩护律师多少带有轻蔑的态度问道。 “那是我的观点,而不是一个猜测。它是建立在我检查所见的基础上的。” “我想你是在听到了这个控诉之后才形成那个观点的吧?” “不!我的观点在我作尸体解剖时就已经表达过了。”(毕竟呈现在法庭前的白纸黑字的尸体解剖报告签了我的名,并且署了日期)。 “在死了4小时以后,尸斑不会影响皮下出血吗?”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不,尸斑是死后血管充盈,而皮下出血是血液跑出血管外。这是很容易辨别的。” “你看过这照片吗?”律师指着陈列的河床照片问。 “我已经到过发现尸体的现场。”(我提高了嗓门) “当你在查看河滩时,你有没有看见许多粗大的圆木和成堆的木料?” “是的,看见了。”(下—个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还有铁吗?” “我并没有看见过铁,但我可以想象到有铁。” “在这个时候,潮水来得非常猛烈。” “我没有这方面的知识。”(重要的是不要超出自己的专业。)。 “假定一股强大的潮水冲来,而一些木料正在那儿,那么这些木料的撞击不会造成这个妇女脖子上的皮下出血吗?” “那么应该发现溺死的征象,因为只有活人才会出现皮下出血。” “假定这个妇女的头是露出水面的呢?…… “我必须认为”我很有礼貌地说,“这完全是假设。” 然后律师又质询我对她掉下去后存活时间的估计。“为什么你能说她活的时间不会超过半个钟头、一个钟头、二个钟头、三个钟头呢?” “从挤压破的肝脏流出的血量,使我确信她存活的时间顶多是10到15分钟。” “我想你不能断定她存活多长时间?” (我认为那是恫吓的话) “她的伤口流出的血是那样少,只能说明她仅仅活了几分钟。” “假定这个妇女是面朝下摔下去的,能否造成下巴上方你发现有扼痕处的挫伤呢?” “不,扼痕是在下巴的下方,不是在下巴的上方。” “假定她摔在河滩上,你认为不会出现面部那个部位的挫伤吗?” “我认为挫伤不会同时在下巴的两侧出现,而只会在一侧出现。” 律师又重复强大的潮水和木料的冲击问题。 我说:“我认为那是一个只有极小可能性的假设。我所看见的扼痕是一个用右手掐扼脖子的典型例子。” “我认为,根据你自己的话,你的结论才是只有极小可能性的假设。” “这是根据事实得出的鉴定。” 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性,这位精明的辩护律师并没有忽视掉。佩吉那晚是出来“做生意”的,紧接麦金斯特之后,她可能又勾上另一个主顾,而这个人可能是在我所计算的时间范围内谋杀她。这种可能性很小,但战时陪审团不大愿意宣判一个士兵犯了死罪。麦金斯特象麦克唐纳那样,法庭对他的嫌疑作了善意的解释,并立即放他出去,给予自由。他被送回加拿大去,也是命中该死,回去后不久就因家中失火而烧死。 在审判麦金斯特后几星期,我又作了一个尸体解剖,那是老莫尔斯(伦纳德·莫尔斯)的尸体,他七十一岁,是海克尼路的当铺老板。一天下午1点钟,他正要关店门时,突然被人打昏过去。他被送去医院抢救,警察局派人日夜值班,希望他能张开眼睛,并告诉他们是什么样的人打他的。但是经过九天,这个老莫尔斯一直没有恢复知觉。 他的头皮被重量中等的钝器连续打击五次而裂开。四处损伤紧靠在一起,平行排列:这给我提示,这个老人是在不能抵抗或不能动弹时被打的,或许是将他的头部固定起来时打的。事实上,他脖子上深部肌肉的挫伤已经表明该处被左手猛烈地掐过。第五处损伤是分开的,位于不同的地方,而且角度不同。这一处伤势明显地比其他损伤重。我认为这一损伤即使没有把他打死,也足以使他丧失抵抗力。很可能是当莫尔斯头向前倾时遭受打击的。我想这个损伤是第一次打击造成的。如果我的想法正确,那么老莫尔斯是首先被击昏,然后再被惨无人性地连续猛击至死。 看着我作解剖的分局侦察警长基恩,拿出一把在店里发现的扳手。“能用这个打吗?”扳手重一磅半。“可能的,”我说。基恩先生知道必须继续搜查。许多钝器都“可能”使用,但扳手上既没毛发,也没有血迹,我是想两者都要有。 在店里,警察发现的唯一线索就是保险箱内侧仅有的一个掌纹。不幸的是,当时伦敦警察厅并没有掌纹档案,尽管早在1931年前,就曾根据掌纹判决一个名叫埃根的男人犯抢劫罪。 基恩对那个地区和道路了如指掌,他开始大规模的搜查。供词记录逐日增加,但经过两周的调查以后,并没有取得什么进展。后来有人听到一个士兵说起在一个咖啡馆看见两个人——他叫他们为“乔治”和“萨姆”,在附近的另一个咖啡馆查看一支左轮手枪。基恩警长听到这消息,决定进行追踪,因为虽然没有开枪,左轮手枪也可以作为钝器使用。再进一步侦察,基恩找到了一个名叫乔治·西瓦罗沙的机工。他并没有初次被访问者那种大吵大闹地否认,而是供述了他自己和他的朋友萨姆·德史乌迪两人参与的刑事案件。 “两星期前的星期四,即1942年4月30日”——这是老莫尔斯被害的日子,“我和萨姆一起去咖啡馆吃午饭。萨姆告诉我他有一支枪并且拿出来给我看,那是一支左轮手枪,他还告诉我他正要去干活。我问他‘去哪儿?’他说‘哪儿都行,只要值得干。’我们沿着海克尼路走,他说这支枪只是吓吓人罢了。我们走过一家当铺,他说‘要是你也来,我们可以进去干一干。’我说‘好的,但不要行凶。’他说‘好!” 那是早打烊的日子,他们等到老莫尔斯出来关店门,就跟在他的后面进店去,德史乌迪走在前面。 “我把门关住,”西瓦罗沙继续说,“当我走回来时就看见这个老人倒在地上,却没有看见萨姆打他,但我猜是他干的。我说‘你这大笨蛋,你为什么那样干?’他说‘我必须这样做,因为他准备吹警笛呢!’我用我的大衣擦掉老人头上的血液,对萨姆说‘好吧,我们既然伤了人,最好快点干吧!’我们翻箱倒柜,从保险箱里和桌子上拿走一些戒指……” 基恩不失时机地找到了德史乌迪,“西瓦罗沙已经承认与凶杀案有关,而且你也参与。” 德史乌迪,象他的老朋友一样,也曾经是一个英国青少年犯教养院的孩子,对于一个22岁的人来说,他的档案已经太长了。对这个事件他却有不同的说法。“那条狗在吠叫,我就打它的前额。乔治和那个老人在扭打,于是那老人就倒下去。后来那老人再爬起来,我们两个跳过去把他按在地上,他大声叫,我说‘看在上帝面上,你就不要嚷嚷吧,不然够你受的。’那个老家伙继续大声喊叫。乔治说‘当心!’我便挤命制服这老家伙使他不能出声,但他用双臂箍住我的脖子,于是我用左轮手枪敲他的头……” 这支左轮手枪,口径0.45,重2磅半,长枪管的背面很象扳手脊,却也没有留下毛发或血液的痕迹。“它有可能”,我再一次告诉基思。出庭时这就变成“我已看过那支展品4号手枪。我认为头部所见损伤可以用这一凶器造成。”我还在德史乌迪的供词中补进了一个重要的遗漏:他没有提及在老莫尔斯头上打了几次。 伦敦警察厅指纹室主任,警长佛雷德·切里尔作证说,保险箱里的掌纹是西瓦罗沙留下的。后来他告诉我,11年前宣判埃根犯抢劫罪,那时他还只是年青的警长就已经提供了指纹鉴定。西瓦罗沙的律师,著名的塞金特·索利凡说,他的委托人承认抢劫,但否认同谋杀人。“只有一个人使用暴力,而这个人不是西瓦罗沙。”法官给陪审团解释法律,使他们只好判决两个人都犯了谋杀罪。 “倒霉,乔治,”当他们离开被告席时一个女人声音叫道。 “不用伤心,”西瓦罗沙回答说,摆一摆手。而他自己很快就担忧起来,因为尽管他们年青,却不能得到皇家法律的宽容。 在这个老人事件之后,又有另一件案子。一个十分年幼的男孩:大卫,年龄三个月,他是一位皇家海军少校的儿子,海军中将的孙儿。他的教养良好的母亲在6月的一个早晨用婴儿车把他推出去,并且停下来采集杜鹃花。不多一会儿,她尖声叫着奔向大厦的一个花匠那里去:“来救命啊,一个男人把大卫丢到湖里去了!”她随即昏倒,而那个花匠跑过去救婴孩。他从长着芦苇的浅水中把婴儿抓了起来,并且进行人工呼吸,但是大卫已经死了。警察根据这位母亲的陈述,出发去追捕凶手。 尽管小孩身体组织容易挫伤,而我在婴儿身上却找不到一处挫伤。也就是说没有发现任何暴力的形迹;甚至没有粗手粗脚的动作,而这种动作正是人们认为在抢小孩时免不了的。在整个尸体上找不到一处伤痕;只有溺死和窒息的常见现象。能不能想象有一个疯狂的凶手用几乎是小心翼翼的爱抚轻轻地抱这个婴孩?我在验尸报告上加了一段话:“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不承认男人中有一种精神上的毛病,这种毛病是以偷窃或攫取婴孩然后再把它们淹死或杀死为特征的。事实的本身就能对已死小孩的母亲的陈述引起怀疑。”警察局对这更加怀疑了,再一次找她谈话,她承认他们所要追捕的人并不存在。 在中央刑事法院提出控诉的高级爵士克里斯马斯·汉弗莱首先说,“这是一个可悲的故事,”她听说她丈夫所在的舰只沉没了,而且推定他也随船葬身海底了——其实这是错误的推想。她告诉她的精神病医生说,她早就心灰意冷了,于是决定把她的孩子干掉,然后自杀。她承认犯了“杀婴罪”,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这种犯罪的母亲常受到法律上的很大的同情;判处缓刑是常见的事(缓刑要求在一定时间里不重犯这种或其他的罪行),而这种宽大常常是给得很恰当的。 (伍新尧 郭景元) ------------------ 转自中鉴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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