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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把怀孕这个过程,即从卵子与精子结合形成受精卵开始,到胎儿在母体孕育直至出生前的过程,称为妊娠。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为了揭穿强奸犯、流氓犯的谎言,以及确定性犯罪所引起的后果,需要对被害人是否怀孕或怀孕时间进行鉴定。在侦查孕妇被杀案件中,为了帮助分析案情和查找犯罪(嫌疑)人等,往往需要确定被害人怀孕的时间和其他情况。在民事婚姻纠纷中,当夫妻分居而女方怀孕,胎儿亲权问题受到男方怀疑时,为澄清事实,也需要确定妊娠的时间。此外,《刑法》规定,对于审判时正在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审判时,罪该判处死刑的女犯有怀孕嫌疑时,应进行妊娠鉴定。因而作为妇产科学研究对象的妊娠,也免不了与法医学结下良缘。 法医学妊娠鉴定,主要包括确定是否妊娠和妊娠时间两大内容。 一、是否妊娠的鉴定 一般说来,初潮以后月经稳定,又有排卵功能的少女,就具有了受孕怀胎的能力。这种能力一般要延续到妇女绝经期到来,停止排卵时,才开始消失。 在通常情况下,要确定某一妇女是否怀孕,并不十分困难,尤其是到了妊娠的后期,当某一妇女挺着大肚子时,我们往往一眼便可以看出其怀孕了。然而在妊娠的早期,要确诊某一妇女是召怀孕,则需要费一番功夫。越是妊娠的早期,确诊难度越大。 诊断某一妇女是否妊娠,一般是根据该妇女的自觉症状、体征,结合实验诊断来进行。 (一)妊娠的自觉症状 其一是月经停止。凡处在育龄阶段的妇女,近期有性交史,月经一直正常,而突然出现停经现象,则很可能怀孕了。停经是妊娠的第一征象,但停经并不意味着一定环孕,因为引起停经的原因很多,除妊娠外,也可能是由某些疾病,甚至可能是由于生活环境改变或情绪异常而引起的。其二是消化道症状。在妊娠早期,不少孕妇常出观恶心、呕吐、食欲不振等消化系统不良反应。在食物的选择上,出现喜食带酸味的和清淡的食物,厌恶腥腻食物的现象。这些消化道症状,多见于妊娠早期,一般到妊娠第12~14周以后,这些观象便可自然消失了。其三是尿频征象。妇女妊娠后,由于子宫逐渐增大压迫膀胱,因而可出现尿频征象。 (二)妊娠的体征 妊娠会给孕妇带来一系列的身体变化。这些变化征象主要有: 1.皮肤变化 怀孕妇女,其乳晕、腹部中线、大小阴唇有色素沉着,呈暗褐色,颜面部可出现妊娠斑;腹部和乳房上可出现妊娠纹。 2.子宫变化 怀孕后,子宫颈出现粘膜肿胀、充血和变软症状,子宫和宫体从第5~6周起开始增厚、增大。 3.乳房变化 孕妇妊娠到第4周以后,乳房开始增大,乳头、乳晕色素加深。 (三)实验诊断 它是用生物学或免疫学方法,通过测定妇女尿液中是否含有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来确定是否妊娠。妇女妊娠后不久,其尿液中有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出现,这种激素在尿液中的含量以在妊娠第6~12周时最高。因此,早期妊娠,用孕妇尿液做生物学实验或免疫学实验,基本可以确诊。 一般说来,确定妊娠只是在早期(4个月以内)比较困难,到了妊娠晚期,逐渐可以听到胎儿心音、看到胎动和触模到胎儿身体,因而要进行确诊并不困难。 二、妊娠时间的鉴定 一般说来,妊娠时间从孕妇最末一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至分娩为止,共计260天左右,也就是10个月左右(指妇产科上的孕月)。 确定妊娠时间包括确定受孕时间、妊娠月数和分娩时间。如果通过鉴定或调查了解,已知其中一项时间,就可以推知其他时间,比如知道分娩时间,就可推知受孕时间。已知受孕时间,就可推知分娩时间。已知妊娠月数,就可推知受孕和分娩时间。推算方法:如果已知最末一次月经的时间,则以这次月经的第一天为起点,月份加9,日数加7(加以农历计算,日数加15)即可推知分娩时间。反之,根据分娩时间,减去相应数字,可得到最末一次月经时间,从而可大致推知受孕时间。例如,某孕妇最末一次月经的第一天为1986年1月1日,月份加9为10,日数加7为8,其分娩时间即大概在1986年10月8日左右。反之,根据分娩是1986年10月8日,减去相应数字,就可推知末次月经时间大致为1986年1月1日。再根据月经期与排卵期的关系,即可推知受孕时间。如果该孕妇月经期非常有规律、排卵期正常的话,其受孕时间一般可确定在末次月经后的第14~16日前后。当然这只是大致的推算,前后相差10余天都是可能的。 推算确定妊娠月数,通常可根据胎儿的发育状况,子宫增大的情况,以及恶心、呕吐、胎动等症状出现情况来进行。 (一)根据胎儿的发育状况来推算 关于胎儿发育程度与怀胎月数的关系,《洗冤录集》中有这样一段形象的记载:“怀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象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发生;七月动右手,是男于母左;八月动左手,是女于母右;九月三转身;十月满足。”由此观之,古时对怀胎月数与胎儿发育状况的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观察和认识。在今天,仍不时根据胎儿形状、身长、体重等发育情况来推算妊娠月数。 (二)根据子宫增大的情况来推算 随着妊娠时间的增加,胎儿的发育,子宫逐渐增大。 在妊娠各月月末,子宫的大小变化情况大致如下: 第一月末:子宫比妊娠前略大,如鸭蛋大小,子宫体由扁形变为圆形。 第二月末:子宫如拳头大小,宫底上缘可在耻骨联合上,缘触模到。 第三月末:子宫如新生儿胎头大小,宫底在耻骨联合上2~3指。 第四月末:子宫底在脐下与耻骨联合之间。 第五月末:子宫底在脐下2指,高度为16~17cm。 第六月末:子宫底与脐平,高度为19~20cm。 第七月末:子宫底在脐上3指,高度为22~23cm。 第八月末:子宫底在脐与剑突之间,高度为25~27cm。 第九月末;子宫底中部在剑突下2指,两侧在胁缘下,高度为28~32cm,此时最高。 第十月末:子宫底降回至第八月末的高度,但是子宫较第八月末为宽。 此外,还可以根据恶心、呕吐、胎动、胎儿心音等症状出现情况来推测。恶心、呕吐症状,一般从妊娠第6周开始到第12~14周消失;胎动、胎儿心音可在妊娠第18~20周左右开始看到或听到。 ------------------ 转自:中国司法鉴定资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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