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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记载有这样三个案例: 案例一 从前,有叔侄二人因各自的利益而发生争吵。侄因其仆人被叔追打,便将她藏起来,而向官府诬告说叔叔将仆人逼入水里淹死了。由于无尸可验,所以官府一时不能定案。这个仆人右手有六指,不巧当时河里漂下一具尸体,右手也是六指,侄便将此冒认为该仆人的尸体。官府遂验此尸,查明身上确有伤痕。叔叔有口难辩,只得屈招。即将结案的时候,叔叔家里的人偶然得知侄儿藏匿仆人的地方。这又让侄儿知道了,于是侄儿这次就把所藏匿的真的仆人丢到水里淹死了。后来叔叔家里的人向官府察报了此家侄儿只得低头认罪。 案例二 江西某县有个叫朱从信的百姓,被彭清明为首的一伙人打伤。事情过了41天,朱从信死了。由于朱从信受伤后,还患有其他的疾病,服用了大量的红花、桃仁等活血的药物,以致于大小便出血而命归黄泉。朱家亲人借此控告,仵作误验认为是受内伤而死。后经府里提审认为:如果朱从信真被打成内伤,为什么当时并没有大小便出血呢?于是便决定详细复验,终以无内伤定案。 案例三 清代乾隆五十五年,湖南武陵县出了一起人命案:麓庵和尚打死了豁然和尚,并烧毁了尸体。龙阳县官带领仵作,押著麓庵和尚前往山谷共同检验毁尸的洼坑,并查验发掘出来的牙齿残骨,结果同当初武陵县检验得到的情况毫无二致。于是他便吩咐按照现场的办法,先用木炭在坑里烧,接着把芝麻撒在地上,用扫帚轻扫芝麻,由于烧尸时人体的油渗进土里,所以经扫帚轻扫后,仍粘在地上的芝麻便呈现出人的形状。据死者哥哥说,死者年纪若干岁。仵作量了地上的人形,长是4尺8寸,偏左边有芝麻聚集,斜长1寸左右,宽4分多。脑后也有芝麻聚集,斜长1寸左右,宽4分多。扫掉芝麻,再用猛火把土烧热,浇下酒糟水,又将土烧热,洒上醋,然后再把红漆桌盖上,停一些时间,再翻过桌面,只见上面有蒸气的晕痕,同人形没有两样,偏左面后脑的两处伤痕清晰地显现出来,证明死者确实是生前被打死后再烧毁的。仵作报告完毕,又进行一次检验,没有出现别的情况,于是便定案了。 宋慈在《洗冤录集》的序文中,一开始就指出:“狱死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生死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呼决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椽者,谨之至也。”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是中国还是外国,尸体的检验在人命案中都是勘查现场收集证据的中心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中收集、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的中心,必须慎之又慎,认真对待。在案例一中,叔叔的有口难辩,诬服屈招,都是验尸官员张冠李戴,将河中浮尸误认为侄儿仆人的尸体并凭此检验,草草结案的结果。若不是后来发现仆人并未死亡,那叔叔可真是无以自明了。 在案例二中,死者朱从信被殴伤后,当时并未便血,事过41天,才便血而死。仵作检验尸体后判定是“内伤致毙”,这显然不符合事实。后来经过府里调查和复验,才弄清朱从信便血,是因为服用了大量的红花、桃仁等活血药物的缘故。现代医学认为,红花性辛温,含有红花甙、二氢黄酮甙、异红花色素及红花黄色素等成分,具有活血、散瘀、止血等功效。小剂量服用,对心脏有兴奋作用,使心跳有力,心率增加。桃仁含有苦杏仁甙、苦杏仁酶等,味苦、有毒,具有破瘀、通便、降压等功效,适量服用,可以治病,但如果过量服用,则会造成中毒。此案件当中,在有殴伤的条件下,过量服用药物,是朱从信之死的直接原因。如果府里不重新进行尸体检验,那么被告彭清明的冤就难平了。 在案例三中,龙阳县官员和仵作是通过检验坑洼来确认尸体的。尸体在平整的土地上被焚烧,肌肤以及骨髓中的脂肪便会因受热而融化,渗入土中。如果用木炭在焚烧尸体处加热,油又会从土中渗出,扫去柴炭,趁热撒上芝麻,芝麻中的油便会同尸体中溢出的脂肪油凝集到一块儿,除去浮动芝麻后,就显现尸体被焚时的姿态,并可发现伤口处芝麻密集,这是伤口流血处油迹浓些的缘故。此时又用猛火加热,去柴炭后,洒上酒糟水,再加热,洒上醋,最后将油漆桌面扣上,趁热蒸熏,原被焚烧的尸体的形迹就可清晰地显现到桌面上。这种验尸方法,源于宋代,后来又沿用了好几个朝代,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不失为一种十分有效的检验尸体、侦破疑难案件的方法。 总的来说,我国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尸体外表检验一般应在发现尸体的现场进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尸体运到适当的地方进行。尸体外表检验应该从上到下,从前到后,由表及里,全面细致地进行。尸体外表检验还应当尊重群众风俗,执行政策、法律保护尸体外貌的完整性。 我国刑事拆讼中的尸表检验必须按照下列的具体步骤进行: 第一,尸体的位置和姿态:研究尸体与周围的痕迹、物体的位置关系,尸体姿势,有无挣扎搏斗痕迹,四肢屈伸情况,死亡的情景,推断死者是怎样被害的。 第二,尸体衣着:检查死者衣着的数量、式样、新旧程度、有无特殊标记、血迹、斑痕等,钮扣的特点、鞋帽特征、衣袋内装有什么物品(如证件、笔记本、影剧票、香烟等)由此分析死者的身份、职业、生活习惯、以及生前的活动与所处的环境。有时还可以分析罪犯杀人的动机。如果是无名尸体,则可根据死者衣着及附带的物品找出死者的姓名、住址等。 第三,尸体外表一般检验:身长、体格发宵和营养状况,有无畸形,全身皮肤有无伤痕、纹身、瘢痕等。要注意检验和研究尸体变化观象,如尸体温度、僵硬程度、尸斑所呈现的颜色,分布的部位及程度,有无腐败征象,皮肤所呈颜色,有无特殊印痕等。这些尸体变化现象,可以为判断死亡时间和有无移尸变动提供依据。 第四,尸体各部位的勘验:头部头发的长短、头皮下有无血胖、叩击头皮各处有无明显的骨折。若有伤痕,应详细检查其大小、形状、方向、性质、部位、深度、血流状况等情况。面部是否青紫肿胀,眼结合膜有无出血点,瞳孔大小,外耳道有无外伤;异物或出血,鼻腔有无泡沫或出血,口唇是否青紫,口腔内有无异物或特殊气味,粘膜有无破损,舌尖的位置,牙齿的数目,有无缺损和义齿,在何部位。颈部有无索沟、损伤痕迹、有无肿胀、其他异常。胸部有无外伤,胸部是否对称,有无膨出或塌陷,有无皮下气肿,肋骨有无骨折。腹部有无外伤、腹形是否膨隆、有无肿物、接触腹壁有无波动感。女尸应注意有无娠斑。四肢有无外伤及骨折现象。指甲缝内有无血迹及其他物质,两手有无抵抗伤痕。外阴部有无外伤,对有被好杀嫌疑的妇女尸体,应检验处女膜有无新鲜裂痕,并用棉球放入明道内取出阴道分泌物作精斑检验。肛门有无外伤或粪便附着。全身有无创伤,以及创伤的位置、形状、大小、方向、深度、性质等情况。 法医进行上述尸体外表检验的目的,是确定死亡的原因。如果经过上进尸体外表检验以后,仍然难以确定死因,或者有重大谋杀嫌疑,通过其他途径不能查清问题时,经领导批准并通知死者家属后,可以实施解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用到场。” 根据不同案件的要求,剖验尸体可以进行系统的解剖和局部的解剖。局部解剖主要是为了弄清局部损伤和病变而实施的。系统解剖是为了查明死因,查明各体腔有无积血,各内腔有无损伤、中毒和疾病的病理改变等而实施的。 剖验腹腔,应查明膈肌高度,腹腔内有无液体,是多少,性状如何,腹腔是否润滑;各脏器的形态及位置有无异常,有无粘连,粘连的部位;回盲部及阑尾有无炎症或坏死现象,肠系膜淋巴结是否肿大等情况。 剖验肝脏,应当查明肝脏的重量、大小、颜色、硬度、表面有无结节或隆起。切面检查应查明是否瘀血,有无脂肪病变成坏死等现象。 剖验脾脏,应当查明其重量、大小、颜色、表面有无损伤。切面检查应查明脾滤泡及红髓等有无变化。 剖验消化道,应当查明食道粘膜有无腐蚀和出血,有无瘢痕狭窄;胃内容物性状及数量,有无异常气味;粘膜、胃壁及肠道有无出血、坏死、穿孔等变化。 剖验胰腺,应查明有无出血、坏死、自溶等情况。 剖验肾脏,应当查明其重量、大小、颜色、包膜是否易剥脱。切面检查皮质、髓质、肾盂肾盏等情况。 剖验肾上腺,应查明其大小、重量、有无萎缩及出血等情况。 剖验子宫,应当查明其大小、重量、宫腔内容物及子宫粘膜的变化。 剖验胸腔,应当观察胸腔内有无积液,颜色如何、量的大小、两胸膜表面与胸壁是否粘连;胸腔各脏器的位置是否正常,胸腺是否肥大。 剖验气管及支气管,应当查明气管壁粘膜有无充血、出血管腔内有无液体及异物等情况。 剖验肺脏,应查明双肺的大小,表面有无出血点,切面颜色、水分多少、有无病变。 剖验心脏,应查明其大小、重量、是否完整、有无损伤;心脏各瓣膜的大小、有无增厚、有无赘生物、缺损、粘连、缩短等;腱索是否完好;心脏有无扩张,心肌颜色有无改变、软化、梗化,有无附壁血栓;心脏有无畸形;主动脉壁是否光滑;冠状动脉有无硬化;心内膜上、乳头肌有无出血点,左右心室肌厚度如何;各管腔内有无栓塞或异物等情况。 剖验颅腔,应当查明颅腔有无血肿,脑实质有无出血。大脑、小脑、桥脑、延脑有无异常变化,必要时要进行脊髓的检查。 系统解剖时,还常常提取各种检材作进一步检验。 ------------------ 转自:中国司法鉴定资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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