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在本书开头例举的“张举烧猪”这一著名案例中谈到,有一妇人将其丈夫谋杀后,放火烧了房屋,伪称她丈夫是被火烧死的。县令张举为揭露其谎言,命人取来两头猪,一头杀之,一头活之,然后进行烧猪试验。结果证实被活活烧死的那头猪口腔内有烟灰、炭末附着,而杀死后再焚烧的那只猪口腔里却没有烟灰、炭末附着。再检验那妇人丈夫的尸体,发现口里也没有烟灰、炭末。据此审问,那妇人才只好认罪伏法。 历史上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妇人与别人通奸,后来感到东窗之事已为其夫所知,于是乘丈夫醉卧之机,将其勒死了。为掩益真相又纵火烧尸毁屋,尸体全身被烧得焦黑一片,颈项痕迹模糊。该妇女自以为得计,于是报官验尸,哭诉其丈夫被烧死经过,检验官说:“看你丈夫死后两手握拳,如果是活人被烧,即使喝醉了酒也知道用手护痛,而现今死者紧握双拳,可见是由于不能活动形成的。你如果不吐真情,是绝不会得到宽恕的。”该妇女最后只得低头认罪。 第一例中,张举根据烧死的一大征象,口腔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成功地破了案。第二例中,检验官根据烧死的另一征象,尸体手足拳缩的斗拳状姿式,也将案子破了。如果说第一例破得很成功的话,第二例破得未免有点侥幸和武断。尸体呈斗拳状姿式,确实是烧死的一大征象,但这一征象并非是烧死所特有的,因为无论是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尸,肌肉因高温作用而缩短,四肢屈曲,都可能出现斗拳状姿式。因此,根据这一征象区分烧死或死后焚尸,是行不通的。关于这一点,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也曾明确地指出:“两手拳缩,未足为生前死后被烧之证。” 由于火焰、幅射热、灼热金属等的高温作用而引起的人体损伤,称为烧伤;因烧灼而死亡的,称为烧死。在现实生活中,烧死多发生在火灾事故中,纵火自杀或他杀的现象比较少见,但在杀人案件中,有时会遇到焚尸灭迹伪造现场的情形。因此,检验烧死尸体,仍是法医检验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烧死的原因 最常见的是烧伤休克,即由于高温的作用,人体感觉神经受到强烈的刺激,产生剧痛,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生障碍而致休克死亡。其次是一氧化碳中毒,即由于机体在被焚烧过程中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而引起的中毒死亡。此外,有因体液大量丧失而引起的继发性休克死亡,还有因烧伤创面感染而并发其他病症引起的死亡等等。 二、烧死的外表征象 烧死尸体,一般外表征象明显,尸体上可以见到程度不同的皮肤组织烧伤。通常烧伤按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4度:1度烧伤。又叫红斑期,为最轻度的烧伤。其特征是局部皮肤充血、发红,形成红斑,局部组织肿胀。2度烧伤,又叫水疱期。其特征是红肿的皮肤上有水疱形成,水疱位于表皮与真皮之间,疱内充满液体,疱底和周围组织充血。3度烧伤,又叫结痂期或坏死期。其特点是皮肤全层组织凝固性坏死,形成痂皮,痂皮周围组织充血,烧伤可深达皮下组织和肌肉层。4度烧伤,又叫炭化期。其特点是组织水分消失,蛋白凝固,组织变硬变脆发黑,出现炭化。炭化组织,由于极度干燥收缩,皮肤可能裂开,形成类似切创、砍创或挫创助裂口。而由于组织收缩,四肢屈肌缩短,关节屈曲的缘故,整个炭化尸体可以形成斗拳状的姿式。4度烧伤是最严重的烧伤。 三、烧死的内部征象 (1)呼吸道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活人在被烧过程中,由于具有呼吸能力,呼吸时便会将火焰中的烟灰、炭末吸入呼吸道内。因此,在死者口、鼻、咽喉、气管和支气管沟,可见到有烟灰、炭末附着。 (2)血液中有一氧化碳。燃烧不完全的物质可以产生大量一氧化碳。这些一氧化碳会随着被烧者的呼吸运动被吸入体内,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因此,烧死尸体内脏呈鲜红色。取死者心血化验,如有碳氧血红蛋白存在,即可作为烧死的确证。 (3)呼吸道和内脏器官的改变。由于高热作用,烧死尸体会出现喉头、气管、支气管粘膜充血、水肿或形成水疱,内脏器官充血、水肿、出血,脂肪变性、坏死,死后硬脑膜外血肿等。烧后迅即死亡者,上述各器官一般只出现充血现象,其他变化不明显。 检验烧死尸体,最主要的任务是区分是烧死还是死后焚尸。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于下表: 烧死和焚尸的区别
------------------ 转自:中国司法鉴定资讯网 |
|||||||||||||||||||
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