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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1日天刚亮,饲养员董振举去井里打水,发现井绳不见了,就用抓钩去打捞,结果却捞起来一具女尸。经勘查此井井口是用四块青条石砌成的,略呈长方形。井口至水面7.64m,水深1.78m。井壁光滑,为砖砌成。井口除软泥和打捞人员足迹外,无其他异常发现。抽干井水,深挖0.69m,打捞出半截砖头三筐,沾有泥沙和头发的抓钩一个。 经尸表检验,死者张钦兰额部左侧距右眉弓上2.6cm处有一6.5×1.5cm挫裂创,深达颅骨。创角钝,创缘不整齐。创周围伴有表皮剥脱。骨膜挫裂,边缘不整,创内无组织间桥,有少量泥沙。两眼角膜混浊,可视见瞳孔。左眼外眦,右眼内眦,眼球结合膜及右下眼睑结合膜有小出血点。右肩蜂有3×2.5cm皮下瘀血,呈青紫色。根据初步勘验和尸检,有的人认为张钦兰是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杀。 但法医解剖发现,死者头部创角右上方有4×3.5cm皮下瘀血。剥离头皮下组织,见额骨右侧有6.5×5.5cm类圆形骨折,稍呈凹陷。骨折的四周,有五处延伸骨裂,最长的达15cm,均伤及颅骨内外板。头皮挫裂部位有一稍呈弧形、边缘不整齐的2.5cm纵形条状骨折。右侧颞骨头皮下组织有4.5×4.5cm瘀血。瘀血相应部位的头皮无损伤。据以上各方面情况,公安人员综合分析认为:张钦兰是生前被人用钝器打击,形成严重脑震荡后落水溺死的。 经过侦查,很快查明凶犯正是死者的丈夫董振河。董犯供认:他从部队半夜潜回家后,谎称要洗澡,让妻子张钦兰模黑去井里打水。趁她往上提水时,在身后猛推一掌,把她打倒在井台上,紧跟着又将她头朝下投入井中。刚逃离现场几步,便听见井内喊救命,又返回抱起砖头砸下去,直到喊声消失。 根据口供看,坠并致颅骨破裂有这种可能性,但是从死者头部的总体损伤痕迹看,头部撞击井底,一般颈椎应有间接损伤。而死者伤口部位和伤痕形态都不符合井底撞伤特点。另外,死者头部的6.5×5.5cm类圆形骨折以及其他骨裂伤,显然也不是砖头形成的。致伤凶器仍然不能认定。究竟是什么钝器才能形成死者头部的损伤?侦查员以追查作案工具为重点,终于查明了案件真象:董振河杀妻念头由来已久。他准备了钉锤一把,作为杀人工具。那天深夜他骗妻到井台边,将她推倒在井台上,趁翻滚的时候,抡起钉锤猛击头部,当即打昏。然后把她投入井中,致其溺水而死。至此,董犯供认和现场勘查、侦查和凶器检验结果一致。在该案中,公安人员正是根据钉锤这种致伤物形成的损伤有其自身的特点,从而根据伤痕特征找到致伤物,进行同一认定,作到了无懈可击。 在杀人案件中,锤、斧是常见的凶器。这类凶器获取容易,携带方便,打击力量大。打击的部位多在头部。由于头部各部位有一定弧度,锤面、斧背打击时,通常不易与头部全面接触,伤痕极少反应出凶器的完整形态。但这类凶器独具特征,所以在伤痕上又可留下各自的特征。这对于认定凶器很有意义。 锤子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六角锤、八角锤、奶头锤、羊角锤、鸭嘴锤、鼓形锤、检验锤等。圆形锤面打击头部或其他较平坦部位,常留下圆形成半圆形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打击颅骨则形成类圆形凹陷骨折,面积一般大于锤面直径。锤面斜内或部分打击颅骨,多形成弧形挫裂创和弧形凹陷骨折。六角、八角锤面打击头部,在较平坦部位可形成反应锤面完整形态的伤痕。打击在其他不平坦部位,在伤痕边缘部分,尤其是皮下出血和颅骨凹陷骨折的边缘反映出一个或多个夹角。依据夹角角度和边长,可以推断锤面形态。奶头锤面(球面)打击身体平坦部位形成类圆形伤痕,伴有皮下出血、表皮剥脱。打击头颅,往往形成类圆形四陷骨折,中心区损伤重,外周损伤较轻。周围有时伴有凹陷骨折为圆心的环形骨折。打击力量特别大时,也可形成孔状骨折。羊角锤背面(羊角部分)垂直打击头部的不同部位,可形成相同形态两羊角对称的挫裂创、凹陷骨折或孔状骨折。对称的两羊角间的骨质往往没有缺损。方形锤形成的伤痕形态,与斧背形成的伤痕形态相同。 斧头既有钝器,又有锐器的性质。斧头的种类也比饺多,有木工斧、柴斧、石匠斧、消防斧等。常作为凶器的是木工斧、柴斧。斧背有方形、长方形两种。斧背垂直打击头部平坦处,接触面大,往往留下类长方形的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脱。打击严重时,能造成颅骨类长方形凹陷性骨折或孔状骨折。斧背一端打击头部较平坦处,可留下凵形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脱。稍重时形成凵形挫裂创,特别严重时则出现凵形凹陷骨折。底边长度可以反应出凶器的一部分边长。以斧背一棱边斜向打击头部时,因头部弧度不同,可形成条形、弧形成棱形挫裂创。斧背的一角垂直打击头部,可形成L形凹陷骨折或皮下出血。斧背打击在圆弧面(如额部)上,接触小部分凸出处,常形成类圆形挫裂创和类圆形凹陷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 ------------------ 转自:中国司法鉴定资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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