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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尖头桩刑,19世纪的《大百科全书》下了这样的定义:“将人类的残忍性发挥到极致的创造之一。”它的行刑方法在于将木桩插入犯人身体,最常见的是将木桩从犯人肛门里插入,任其死去。 虽然主要出现在中东和亚洲,但是在世界各地都可见这一类的刑罚,非洲、中美洲,甚至欧洲,在斯拉夫国家以及在查尔斯·甘治下的德国。《卡罗利纳法典》就规定可以对犯武子罪的母亲用木桩刑。在俄国,该刑一直延续到伊丽莎白女皇统治时期,也就是说18世纪中期。而在退罗和波斯,特别是在土耳其,该刑一直延用到19世纪,1830年,土耳其甚至用木桩刑进行集体屠杀。 在印度,《马奴法典》——一部印度古代社会的宗教及民事法典——规定水极刑为七大极刑之首。亚述国的统治者更是以用木桩刑对付叛乱者和被征服者为荣。加斯东·玛斯帕罗曾经举过亚述国王亚苏那其拉布的例子,他写道:‘哦将尸体挂在柱子上,然后用木桩把其余人激起挑至柱子的顶端……对于剩下来的,我只好用木桩一个个穿好,放在柱子的周围。” 波斯人也尤其钟爱这一类的刑罚。雷奥尼达斯和他的三百斯巴达士兵在泰奥莫比起义,惹怒了克塞尔克塞斯,结果这位希腊英雄最终也被木被穿体而过。 木桩刑的用刑技术在世界各地都大抵相同,只有一些微小的变化。在有些民族,其中就包括亚述国,木桩有可能从没腹插入,然后再从施下或嘴中出来。但是这秤方法不太常见,在大多数情况下,木桩都是从肛门插入的。 行刑的时候,犯人社腹朝下平躺在地上,双腿分开,由刽子手固定好,双臂用小尖桩固定在地上,或者反过来绑在背后。 根据木桩直径的不同,有时肛门事先要用扩张器张开或用刀割开,然后刽子手用手将木桩插入,尽其所能往里插,然后再用锤子打。 此时,根据各国的法典或当时的情况,行刑过程有可能出现差别。有时,木桩插入五十到六十厘米之后,刽子手会把木桩竖起来,插入事先打好的洞里。死亡的过程尤其漫长,犯人忍受着难以名状的痛苦折磨。这种行刑方法的关键就在于无需刽子手的介入,待木桩竖起来之后,犯人一点一点地向下沉,木桩仍然一点一点地继续深入,直至其从腋下、胸部、背部或者胜腹穿出。一个犯人可能过上几天才会死去。在很多情况下,这一类的犯人往往要承受、天以上的折磨。 可以肯定的是,木拉从肚腹穿出的,比较起从胸部或嘴中穿出的,死亡过程要更长一些。 在很多木桩刑的行刑过程中还要用木棉在身体各处敲打,灵巧的刽子手能让木桩从嘴中穿出。除了犯人自己的抵抗力以外,木桩本身也决定了死亡过程的长与短。 在某些木桩刑中,插入肛门的木桩头是非常尖的。在这种情况下犯人会很快死去,因为在插入身体的过程中,尖头的木桩穿透了所有的器官,引起病损和大出血而导致迅速死亡。比如说俄国人,他们喜欢用尖头木桩对准心脏,但这不一定都能成功。正如很多历史学家都举到的例子一样,伊万四世曾下令用木桩刑处死一个特权贵族,这个贵族在木桩上喘息了两天。还有欧多西亚女皇的情人,华了大皮埃尔一脸的唾沫后,在木桩上呆了十二小时以上。 波斯人、缅甸人和逞罗人则不喜欢尖头桩,他们更喜欢削小的圆头极,因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器官的破坏。圆头桩深入身体之后不会穿透也不会粉碎器官,只会导致器官挤作一堆,易位或偏离。死亡当然是在所难免,但持续的时间要长得多,通常要好几天,对于刑罚的杀一做百性来说,无疑更好。 1800年6月,索莱曼·阿比就死于这样的圆头桩,因为他刺杀了法国远征埃及的军队指挥官克雷贝尔,波拿巴回到法国后将他处死。 这也许是欧洲历史上推—一起经宣判裁定木桩划的例子。 看来,法国的军事委员会得到机会,也喜欢置军事法典所规定的刑罚于不顾,采用被征服国的风俗。于是在开罗学院前面的空地上,法国刽子手巴尔泰雷米当众表演了这种刑罚。他做得还算成功。但是他认为用刀把犯人的肛门割开十分必要,然后他再将一根粗铁杆用木糙钉入阿比的身体。索莱曼·阿比挣扎了四个小时才得以死去。 有的国家可谓别出心裁,他们喜欢用细铁棍插入犯人的身体。 开始他们先用一根中空的竹子插入犯人的肛门,然后直接植入烧红的铁棍。 英国的爱德华二世用同样的方法来掩盖自己的行刑事实,犯人看起来就像自然死亡一样。烧红的烙铁是通过一只挖空的牛角植入犯人体内的。米什莱曾在《法国历史》一书中有所记述:“尸体陈列示众…,··上面没有一点点伤痕,但是犯人曾经发出的惨叫以及扭曲的面部无不揭示了可怕的受刑过程。” 东方人将木桩刑用作一种恫吓的手段。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场面:在被围的城堡下,攻城者将施以木桩刑的囚犯陈列示众,以摧毁对方的勇气。 土耳其人尤爱这一类的恫吓。在布达佩斯和维也纳城下,他们都这样做过。 大约在18世纪中期,摩洛哥爆发了著名的“黑色兵团”——波加利人起义,起义者由从苏丹买来的黑奴组成,这次起义使成千上万的男人、女人和孩子被施以木桩刑。 在同一个时期的达荷美献身圣灵的女孩子被尖桅穿透阴道而死。 在欧洲,宗教战争使得这种可怕的木桩刑流行起来,尤其是在意大利。让·雷热曾经叙述过,在1669年的皮埃蒙,一个贵族的女儿,安娜一查尔波诺·德拉图尔.“浑身赤裸”,被一根矛穿透身体而死。在将她移至十字路口前,一群刽子手将她顶在头上,说是他们的旗帜。 在西班牙战争中,拿破仑的军队用木桩刑处死了不少向他们致意的西班牙同胞。哥雅的雕刻和绘画记下了这些可怕的场景。 1816年,苏丹玛穆二世平息了土耳其近卫军的叛乱以后,处死了一万五千多人。一部分被砍了头,但是绝大部分被处以木桩刑。 洛朗·维耶诺夫告诉我们,1958年,伊拉克国王的舅舅因犯有同性恋罪“被处以木桩刑,这样木桩得以从其犯罪之处插入”。 活剥就是把犯人的皮揭下来,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局部的。活剥似乎在伽勒底、巴比伦和波斯尤为常见。 这种恐怖至极的刑罚主要是用刀以及其他一些锋利的器具。 在古印度,活剥又称作“小火去细毛”,即用火把灼烧皮肤,直至活肉彻底附着在身体上与皮肤分离。身体要烤到三分熟最好,犯人因此要承受数天惨无人道的折磨。 希腊诸神也为我们提供了活剥的例子。传奇中的音乐家、笛子的发明者玛西亚斯挑逗阿波罗用竖琴参加音乐比赛,规定输的一方任由赢者处置。阿波罗战胜了他,于是把玛西亚斯绑在松树上,活剥了他。 活剥是怎么进行的呢?当然,就像奥维德为我们描绘的那样:“置犯人的叫喊于不顾,将他的皮整个地揭下来。只需一道割日,血却从身体各处涌了出来。他的肌肉完全呈现在我们面前,还有去了皮的血管的跳动。我们可以看见内脏在搏动,光线照在他的胸前,肌肉纤维路娼闪光。” 亚述国王一直以对叛乱者和被征服者施以各种各样致死的刑罚为荣。他们当中的一个,亚苏那其拉巴尔就剥了好多显贵的皮用来包柱子。 加斯东·玛斯帕罗在其《古代东方民族史》中为我们描述过,在波斯,犯了演职罪的法官要被处以活剥,然后我们用他的皮铺在其继承者的听证席上。艾罗多特也曾经记述过类似的事情,说康比斯国王任命了一个法官,命他坐在覆有其父之皮的位置上,他的父亲名叫西玛里斯,也是一位法官,因为在一桩案件的审理中显得极不公正而被活剥。犯有通奸罪的女人也要承受这可怕的结局。有一个活剥的例子我们经常提到,关于瓦雷里安国王的,公元3世纪,他死于波斯国王萨波之手。饱受折磨之后,瓦雷里安最终被处以活剥。萨波把他的皮染成红色,悬挂在寺庙之上,作为猎物之皮炫耀。 古罗马帝国也用类似的活剥刑,还有基督殉教名册上也为我们提供了不少例证。这里通常剥的是头皮或脸部的皮。马克西曼治下的圣荣利安就遭此厄运。后来我们发现美国和加拿大的印第安人也喜欢这一类的“割带发头皮”,用以对付自己的敌人,因为这样“善神”就可以抓住他们的头发,将他们带入“红人”的天堂。 摩纳,又称为摩尼或摩尼谢。摩尼教的创始人就于公元3世纪末被波斯国王瓦拉那一世处以活剥。又是波斯人别出心裁,他们在活剥的同时极善于“切割”。他们把皮或切成极细的带子,或切成小圆形薄片,或切成碎片,再不就切成一块块的长方形。这种技艺发展到最高水平是把皮切成狭长的环形细带。 于是,身体自颈部开始的各部分皮肤被切成一个个五至十厘米宽的圆环,最宽的是胸部和臀部的皮肤,割下以后落在犯人双脚的周围。圣巴尔泰勒米就是用这种方法给活剥的。 中世纪的欧洲很少见活剥刑,所以可举的例子不多。最有名的恐怕要属一个叫做皮埃尔·巴西尔的弓箭手了,也有记载说他叫古尔东的。1199年,他和整个卫戍部队驻守在里穆赞查路斯的一个堡垒里,用管射伤了里查德·科尔·德里翁,这在战争中等于预兆着领主的死亡。后来堡垒为英国人占领,整个卫戍部队都被吊死,而巴西尔被带回了英国。据有关编年史记载,他“像一头动物一般被去了皮……利刃在他的皮下游七,割成一大堆的碎片,红色的裁成细带。 在法国,历史学家通常会举到两个活剥的例子。一个是关于多勒来两兄弟的,菲利普和高提埃,他们参与了布尔哥涅的玛格丽特和布朗什的荒建行径。在1314年,两个人均被活剥,然后被装入袋中扔进了塞纳河。另外一个例子是三年之后的1317年,卡奥斯的主教于格·热拉迪被控企图谋杀教皇让二十二世,在阿维尼翁被活剥,然后又用四匹马将之四肢拖离身体,最后还将分散的四肢扔入火中焚烧。 至于最有名的“活剥者”要属查尔斯六世和查尔斯七世在位时的一个军事性抢劫集团,他们席卷了整个法国,集团里都是一些最可恶的暴力分子,不过与活剥刑相比,他们显然更喜欢割喉刑。 16世纪,土耳其人也用过活剥刑,但是很快就销声匿迹了。然而,后来一个叫穆斯塔法的土耳其将军很喜欢活剥。1517年,塞浦路斯的法玛古斯特城抵抗了十个月后终于不敌,为了惩罚他们的顽固抵抗,穆斯塔法将守城将领全部活剥,其中最有名的要算是抵抗军的核心人物贵族维尼西安·布拉加迪奥了。 1768年在玛布斯堡人地区,由女统治者玛丽·苔营丝颁布的《泰雷西亚纳法典》竟还有部分活剥这一条:“在胸的一侧栽下一长条,然后在背部的左侧,最后再是背部的右侧。” 作为刑罚,活剥已经消失了数个世纪,但是人皮一直是那些可怕的收藏者追寻的对象。19世纪末,人类解剖学史上著名的斯皮兹那展览就展出过这样一张被读过的整皮,是一个被施以砍头刑的犯人的。还有纳粹,收集了不少带有文身的人皮,都是从他们杀死的人身上剥下来的,有些盖世太保用人皮来做书皮、灯罩、垫纸板这些东西或用来雕制新的艺术品。 肢解就是用斧头、刀子、大刀或锯子将犯人的肢体切下。但是,据刑有其专门的特点,因而我们将另辟一章进行专门的论述。对于“旨在切下人体最主要的部分”的砍头刑,我们也采用同样的做法,另辟有专章。 首先我们必须分清“凌迟”和“肢解”这两种刑罚。“凌迟”在于将身体上的肉一小块一小块地割下,而“肢解’测意味着干脆地剁下四肢。 肢解刑有很多种行刑办法。在某种情况下,只切下四肢中的一个或几个,然后犯人还要被施以其他的刑罚,如绞刑、碟刑或火焚等等。在另一种情况下,则是把肢体分四等分,自然受刑者会因此而死去。 波斯人又有别出心裁的做法。他们的肢解刑首先是从手指开始的,然后切下手和管。接着切脚趾.砍脚踝、耳朵和鼻子,最后是决定性的一刀,砍下脑袋。中世纪的西班牙和意大利也有类似的做法。洛朗·维耶诺夫曾为我们讲述过,1308年在意大利.就用这样的办法处死了达拉诺和他的情妇玛格丽特,因为玛格丽特说她怀的是圣灵之子。他们被活生生地切成了若干块。 1768年的《泰雷西亚纳法典》对此刑有专门的论述:勺B人的身体将被彻底地切成四块,直至死亡来临。而后,每一块肢体都将被悬在主要的街道上,以做效尤。”有时,心脏和右手还会单独陈列。 古代埃及刑罚法典也规定可以斩手、砍脚、切鼻子和耳朵,然后再把犯人塞到船里随水漂流。 古代中国人用过一段时间的肢解刑,后来终于弃之不用,而改用凌迟刑,在他们看来,凌迟刑更痛苦也更精妙。 就在本世纪初,土耳其的军官还在马其顿用这种方法血腥屠杀。在把他们的囚犯活生生地切成碎块以后,很多人竟然在这些人体碎片前摄影留念。 想想吧,拿破仑法典还规定可以使用此刑呢,直至1832年,法国才彻底废除斩手刑。路易十八时期,三个犯有谋反罪的人,托勒朗、科尔波话和布莱尼埃首先被砍去了双手,最后还被送上了断头台。 对拉皮条的,我们切去他的脚踝;对亵渎神明的,我们切去他的舌头;对小偷我们切去他的手或眼睛;对强奸罪犯或其他性犯罪者,我们切去他的生殖器。 砍去身体的某一部分并不仅仅是一种刑罚。很多军队在取胜了之后,都用这种方法来对付他们的敌人:胖力斯人这样对付犹太人,拜占庭人这样对付阿尔美尼亚人,波斯人这样对付希腊人……例子不胜枚举。迪奥多尔曾经为我们记载过,在亚历山大的面前站着八百个被波斯人打败后沦为奴隶的希腊人,都是被砍了手或脚的。在二战后,玛拉帕特出了一本名为《卡布特)}的书,曾经谈到过,他到安特·帕勒维克那里去,亲眼看见在他的办公桌上放着一个篮子,里面装有重达二十公斤的人眼。克罗地亚的独裁者在这一点上也效仿了九个世纪前中东皇帝巴西尔二世的做法,至少挖出了一万五千个保加利亚人的眼睛。 至于作为加刑的分尸,更是在世界各地普遍使用,亚洲、中东、非洲,当然还有欧洲,所有的民族,无一例外。 在阿维尼翁,教皇统治时有法律规定,犯人被砍下的管、腿、躯干和脑袋必须控在专门为此竖立的直角形支架上陈列示众。 在法国,长期以来,被施以新首刑的犯人都要依据法官的宣判被切成若干块。陈列示众。一直到二?世纪末才彻底废除了这种做法,而在英国则一直到18世纪末。1820年英国颁布了一部甚为血腥的法典——一虽然后来不再实施了——一规定:“犯人的尸体必须被切成四块、”在普鲁士.1847年颁布的刑罚法典还规定可以将犯人分尸示众。一 如今,在某些奉《古兰经》为律的伊斯兰国家依然规定,对小偷可以采用这种截肢刑。这些国家包括毛里塔尼亚、沙特阿拉伯、北也门、苏丹、巴基斯坦,当然还有伊朗。巴基斯坦的法典规定:“第一次犯偷窃罪的人将被从手腕的关节处砍去右手。第二次犯下偷窃罪的人将被砍去左脚。”但是,巴基斯坦还是比较人道的,因为“将由得到许可的医生行刑。如果医生认为实施该刑将导致犯人的死亡,可以延续至犯人有足够的体力承受该刑时再行刑”。这种“人道”甚至发展到了一种微妙的境地,如果天气太冷或太热,还可以等到气温适度时再行刑。另外,如果犯人已经没有了左手,或左手上映了大拇指或其他两个手指,或者犯人没有了右脚,他就可以免除此刑。真是细致得不能再细致了! 电这个仙女,电被用于电椅以来,在它的帮助下,于1987年又添了新的刑罚工具:德黑兰制造出了第一台砍手机。这项革新是由伊朗警察界的某些变态者发起进行的。自此以后,对小偷便可以实施同等报复了。 据警察局一位非常重要的人物在伊朗媒体上宣称,“这种机器能非常迅捷地将手切下”。 同时这位高级官员证实,已经咨询过德黑兰的法医学界和医学界,因此结论是“伊斯兰国家法律规定的新手刑自此可以但用无妨”。 凌迟的关键在于一小块一小块地切除整个人体或人体的一部分,肉一块块地被剜下来,直至死亡来临。 亚洲和中东的民族尤为偏爱凌迟刑,埃及人、亚述人、巴比伦人,当然还有波斯人。 这里厄斯对胆敢反叛帝国的人就这样四等分四等分地切。利底亚暴君皮绪特朗斯所有的支持者在其政权被推翻后也受到了凌迟刑的惩罚。 16世纪末,亨利八世血腥统治下的英国,凌迟刑在皇室流传开来。自与罗马组交以来,天主教战争中,这位领主经常使用该刑。还有很多民族赋予凌迟刑以“自己的标记”。波斯人和伦巴第人的凌迟刑先要摘除内脏。财靶人则用一个大刨子,可将肌肉创得长而厚。与查尔曼大帝同时代的阿隆·阿尔拉什德,亚巴西德王朝第五任哈里法,希腊帝国的敌人在实施凌迟刑前往往加上去骨的程序。也就是说在剐除肌肉以前,先在肢体上开个口子,把骨头剔出来,犯人就像木屑填充的布娃娃一样,个个关节离断。 罗马人凌迟处死女人时通常是先挖去她的双乳,凌迟处死男人时通常是先割掉他的生殖器。基督教殉难名册上也为我们提供了不少这样的例子。 英国旧法典规定死刑犯人的心脏和其他内脏必须在犯人活着的时候就剜出来,再扔到沸水中煮。这种刑罚,虽然很长时间以来已经弃去不用,却仍然出现在19世纪初的刑罚条例中。 但是凌迟刑真正的鼻祖应该算是中国人。是中国人将之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使之堪称为艺术,他们详细规定了凌迟刑的行刑方法。 19世纪末的法国公使马蒂尼翁博士为我们留下了有关凌迟刑的大量描写,都是他亲眼所见。他写道:“按照习惯,首先是剜除双乳及胸部的肌肉,然后是双臂外侧和臂部前侧的肌肉,然后依次剔除身体其余部分的肌肉。血淋淋的肌肉堆在专门用于此刑的柳条篮里。几个小时以后犯人死去时,他已经关节离断。” 行刑开始时,刽子手极为巧妙地来上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结,以免他喊叫。 很多犯人都是被当众处以凌迟刑的,甚至在20世纪初依然如此。1926年,德国犯罪学家罗伯特·亨德尔就亲眼目睹过,他写道:“在行刑过程中,观众们谈笑自若,抽着烟,吃着水果。” 另一个证人是亨利·诺曼,比1926年还早几年:“行刑场面一直继续着,直至犯人的脚踝都被血淹没了。观众兴奋得大喊大叫。那些被砍下的脑袋在草坪上就像一个个皮球……刽子手膝盖以下全被血染红了,双手还沥沥地滴着血。” 有些民族也用活体解剖,换个词说就是在死刑犯人身上进行解剖、塞尔兹在其《医学论文》中写到过,古代埃及法典规定亚历山大的御医可以将死刑犯人用于他们的医学研究。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日本医生对死刑犯人施以各种酷刑,以期了解人类的抵抗力。当然还有纳粹的医生,他们尽其所能,将集中营里的犯人用于各种研究。洛朗·维耶诺夫提到过的A.热外博士在他1952年出版的《回忆往事》中提到过,某官员要求进行活体解剖,而以往他们都是用尸体进行解剖的。“解剖如果进行得好,应该使这些罪犯死去”,要求明确规定道。 在各种专门处死女犯人,特别是处死基督大捷的刑罚中,我们注意到有一种尤其令人发指的“野蛮的狂热们好”,亦即切除双乳。的确,由于双乳“含有”更多的艳情成分,即便是在宗教的范围里,相较起身体的其他部分,罹受的折磨显然更多。双乳或被利器,如刀和剪剜除;或遭洛钳之苦,被洛钳拉扯拔除;更或被虎钳轧碎。土耳其人和摩洛哥人用一种极为特别的工具——箱子,箱盖猛烈地关上,足可把乳房轧碎。与路易十五同时代的摩洛哥国王稼莱·以色荣就用这种器械来切除妻妾的乳房。圣女殉难册也为我们提供了不少这样的例子。在受过封圣的殉难者中,最为有名的有圣菲布罗尼亚、圣阿波利如、圣佩拉吉、圣巴丽塞西亚、圣欧拉利亚、星卡西尔达、至加利奥普、圣艺芭拉、圣玛克勒、圣欧菲尼亚、虽埃尔可尼,还有由内隆私人处死的圣巴西丽萨和圣婀娜斯塔西亚。萨拉高斯的统治者达西安下令剜去圣欧格拉蒂德的双乳,还有圣索菲亚的三个女儿,统治者安提奥库斯命令刽子手在母亲的眼皮下剜去她们的双乳。当然还有圣玛蒂娜,仅仅是因为打碎了戴安娜的雕像。最有名的或许当是历圣阿伽特,3世纪中叶,西西里统治者甘特拉努斯下旨挖去她的双乳。 在处死之前剜去双乳也可用于上流社会的女人。我们不会忘了菲丽波特,卡拉布勒公爵、耶路撒冷国王罗伯特之妻。由于借其丈夫之死进行以作,她和她的女儿被绑在马车上,并且都被那不勒斯人钳碎了双乳。还有那不勒斯城的女王让娜.查尔斯·德·杜拉斯攻占了城堡后.在教皇于尔班六世的挑唆下,下令钳碎她的双乳和阴部,最后再用绸带将她绞死。的确,将女犯人拖到广场上活剥之前,通常要挖去她的乳房。 在古代,碎身刑是常用的刑罚之一,尤其是在用车轮刑的时候经常会撕碎人体。古代的车轮刑与中世纪和1789年前请王朝的车轮刑有很大的不同,后者的关键是要将犯人活生生地一切两半,轮盘只作陈尸之用。 而在古代,轮盘在碎身刑中起很大的作用。 轮盘的直径可大可小,通过摇动一旁的手柄,轮盘可以围绕中间的轴旋转,有时手柄需要几个人一起摇动。 轮盘的特别之处亦在于它的厚度,一个人正好能够平躺于其上,轮盘不会嫌窄。一般先把犯人的脚给固定住,然后把他展开,将他的双臂举过头顶固定起来,这样完全可以符合人体的曲线,犯人的身体整个向后湾成弓形,角度就要着轮盘本身的弧度了。 犯人赤裸着身体,轮盘每转一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铁刺就会剐下一条肉来,转了十来自后,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 还有的轮盘直径比较小,但是轮盘本身就带有尖刺。每转一囵,犯人都要从构燃的炭火上经过。 马克西曼下令用轮盘刑处死圣卡特琳,不过卡特琳没有死在轮盘上,因为这位十九岁的贞女最终还是被砍了头。萨布莱神父在《圣人的生活})一书中写道:“马克西曼想用一台多轮盘机子撕碎圣女.轮盘上满是刀和铁刺。刽子手把卡特琳绑了上去,但是刚想转动机子时.它就坏了。” 碑身刑有时也用铁钩,由刽子手行刑。例如土耳其人,16和18世纪时就很喜欢用这样的行刑办法。犯人躺在一块板子或一张平台上,展开后绑好四肢,固定好以后,刽子手就用铁耙或尾端带有铁钩的叉子依次把下他肋骨、锁骨和肩昨骨上的肉。 中东人利亚洲人经常使用这类刑罚。在小亚细亚的古国利卡奥尼亚,圣桑迪特和她的孩子圣西尔就是被铁耙耙死的,耙得内脏都露出来了。 在罗马,一直到公元4世纪,很多基督教徒部死于铁构之手,公元4世纪以后,这种刑罚彻底消失了。曾经罹受此刑的基督教徒有圣万桑,达西安下令将他‘兜死”,后来又把他放在铁栅上,敲碎了他的骨头;有圣戴尼亚·美丽拉,她是圣阿弗勒的使女,身上被铁把彭了个愿;最后还有圣埃梅利特,也是给铁耙耙死的。TM18世纪中叶一个刽子手的平均酬金 在法国,根据地区的不同,刽子手的酬金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说在阿尔托瓦和波尔多,砍一个脑袋大概是30到40利弗尔,而同样的事情拿到巴黎来差不多可以翻上两倍。 在首都,酬金分别是这样的; —一烧死,90利弗尔 —把烧剩的灰撒掉,6利弗尔 —在轮盘上一切两半,60利弗尔 —放在轮盘上陈尸,15利弗尔 —绞死,15利弗尔纸 —一切舌头,20利弗尔 —一政手,6利弗尔 如果刽子手不是就地行刑,他们还要收取每小时5个利弗尔的移动费,按照每天八个小时计算,犯人的衣物和私人用品皆归刽子手所有。一直到大革命为止,刽子手都享有把犯八盘剥一空的权力。 如果是绞刑,刽子手还要另算绳索的费用,因为绳索最后要被埋掉的。他还要另算套车费和立柱费,如果是火刑,当然还有稻草费和柴火费。 任命他时,同时要向他提供镣铐、斧头、剑、木砧、断头台以及用于砍断的铁杠,总之,一切用于行刑的物质材料都可以其在他的账上。 据说玛丽·斯图阿特在被砍头前遭到了刽子手的强暴。在罗马,法律规定不可以判处处女死刑。于是,为了绕过这条规定而同样判处处女以极刑,习惯上,是侍从官享有在行刑前将之强奸的权力。二十岁的维斯塔修女便遭受到了这样的命运,还有台伯尔的首相塞让之女也遭到了强奸,她只有七岁。 碾刑的关键在于用很大的外作用力使得犯人的身体受到夹击,直至骨骼、头颅和主要器官,如腰、肺和心脏碎裂,死亡来临。 各种各样的碾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用一种固定的重物压死;一类是将犯人放在中间,两边同时用力并逐渐加码;最后一类是用带有利物的东西轧碎、扯碎。 在这一类的碾刑里,犯人躺在地上,然后在他身上覆上重物,一般说来是用石头、柱子、大理石或者铁块。塔尔佩尤斯之女塔尔佩亚想要得到金手朝——另一说是因为她爱上了敌人的首领,不惜把卡皮托尔城献给前来围城的萨宾人,结果萨宾人还是把她给杀了。萨宾人允诺她,只要她叛变,可以“把萨宾人左臂上戴的所有首饰都给她”。塔尔佩亚为他们的金手银所诱惑,出卖投敌。但是城堡攻破之后。萨宾人就用他们左臂所戴的所有的手锻压死了她。 根据《殉难记》一书中所言,在各个时期的迫害中,都有很多基督徒死于碾刑。古书中记载过,泰奥蓬普就是这样死的,他被绑在一根柱子上,然后一块八个壮汉都抬不起来的巨石从他的肚子上滚过。 在罗马和埃及,执行死刑前经常在犯人的身上插满尖刺,然后用巨石碾过,这样尖利就进入了犯人的体内。大卫治下的希伯来人也用一样的办法。在圆形竞技场里,观众可以观看碾刑的场面,岩石从某一制高点滚落,将死刑犯人碾死。 在非洲,直到19世纪,还有很多民族用展刑。在达行美,犯人被夹在两块竖起的巨石之间活活碾死。 希腊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喜欢用第三类碾刑,也就是说一边碾一边将犯人撕碎。他们用的是沉甸甸的木质大圆盘,经常还要加上石头,圆盘朝里的一面都针有铁钉。犯人躺在地上,固定好,然后由马拖着整套器械,来回地轧。 罗马人还特别发明了一种马车,马车的车轮特别宽而重,且车轮表面满是铁钩和剃刀。他们效仿的是叙利亚人的做法。 马车的艺术就在于它可以慢慢地碾过,或进或退,而车轮从不一下子把人压扁。埃及人更喜欢把犯人放在一种巨日之中,然后用日捶搞,直至把犯人捣成肉酱。 在波斯,犯人则被放入那种用来榨葡萄和撤揽的压榨机中。 这一类的碾刑关键在于慢慢地把犯人压死,直至最后犯人的身体面目全非,形状全无。 最常见的是把犯人放在两个圆形的石磨之间。有时这一类的装置还能让两个磨盘分别朝着相反的方向旋转。以前,在伽太基、锡兰和印度,还经常用大象把犯人碾死,用象行刑一直延续到18世纪,不是把犯人整个儿地送到动物的脚下踩死,就是把他的脑袋送给大象的前蹄。 用这类挤压的办法好处就在于可以“控制”力量,以免一下子就让犯人送命,有时在犯人身上还会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况。为此,挤压也成了一种折磨的手段,并且可以用于身体各个部分。于是有了一种叫做“夹棍”的别具,由四片木头组成,呈金状。可以借助绑在犯人脚上的绳子收紧,用于压伤韧带和脚踝—一即股骨和脉骨在脚的内外两侧凸出部分——直至断裂。夹棍可以放在不同的位置上。最常见的是将双腿塞在四块板之间,两块在内,然后用锤子在中间的两块板之间钉下楔子,压力能够致使骨肉粉碎。1789年前的法国一直使用这种夹根。 在印度,我们经常轧碎犯人的脑袋,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用大象的瓜子来行刑。而中世纪的欧洲,特别是德国北部,也经常可见把胁袋碾碎的。 所用的工具非常简单;把犯人的下巴放在里面那根杠上,而犯人的颅骨上部则被置入一个铁质的拱顶里,然后通过一个街丝将拱顶一点点地往下压。第一转下来,牙份牙床全碎了,接着是跨骨,再接着是脑颅骨,颅内的东西全部部流了出来。 拉丁美洲的某些国家一直使用类似的刑具。以此来逼供.取得把人的“合作”。 似乎是人类历史开篇以来就有了火刑。日常法律都少不了它,不管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最原始落后的民族都有火刑。 巴比伦国王制定的著名的《汉模拉比法典》就将火刑、溺刑和绞刑并列为三大刑罚。 《马奴法典》,或称马拉瓦·达尔马·加斯特拉法典是印度的一部宗教与世俗法典,它也把火刑列为七大刑罚之一。 赫梯人——小亚细亚一个强大的民族——的法典把火刑列作最主要的制裁手段。《圣经》第三本专门关于崇拜的书也谈到,犹太人最初的法律规定对犯有亵续神明罪和重婚罪的人施以火刑。 公元前6世纪,德拉贡——雅典第一部法典的制定者——的法律条文以其不通融性和严苛的惩罚性著称,它也规定用火刑来处死犯有重罪的人。埃及人、罗马人、斯基泰人、高卢人以及所有入侵高卢的外族都很喜欢火刑。 据吉贝尔·卡朗德罗说,印卡人也有这样的规定,“太阳圣女”的所有家庭成员倘若有辱使命就要被烧死。另外,很多历史学家都认为火剂和水刑之所以这么常见,使用得如此频繁,来源还是在于宗教。火和水一样,都是去除污秽的元素,行刑到最后也往往伴随着祭把仪式。这种治身的观念一直延续到18世纪,在这所有以前的岁月中,所有被征服的人,所有性犯罪者,所有巫师和所有异端分子,总之,所有与信仰有关的犯罪分子都要被处以火刑。 法官在火刑上的想像力也可谓是丰富了,所以,与其他处死手段一样,火刑也是五花八门,各各不同。 高卢人把犯人关在一个个巨大的柳条篮里,然后点火焚烧。19世纪的日本也还使用类似的办法,把关了犯人的柳条篮扔到炽热的炭火之上。这一类行刑手段的“扭力’就在于犯人又叫又跳,可怎么也逃不出他们的笼子。 据艾罗多特说,斯基泰人施刑的方法很特别,他们把撒谎的预言家和犯了罪的圣人扔到牛车上,牛车上堆满了柴堆。火一旦燃起,整个车子于是也烧着了,牛受了惊吓。甚至经常火及自身,狂奔着穿过整座城市,这便是警告市民,有负圣责会得到怎样的下场。 古代的大多数火刑都是用涂过树脂的木头,希腊人喜欢方形的木块,一般用的是紫杉、松树和白蜡树。罗马人喜欢供桌形状的木块,一般用白蜡树、松树和一种意大利特有的树混合起来烧。 美国历史学家雷阿在其《宗教裁判所史》一书中确切地写道:“将异端分子活活烧死这种残忍的行为并非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律所独创。立法者不过是采取了当时民间所热衷的一种报复形式。” 的确,从历史上来说,火刑开始时只是一种私刑。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可以证明,吉贝尔·德·诺让就曾讲过一件事情。1114年,在索瓦松,“下等人叫喊着冲进牢房劫出异端分子,因为害怕贵族教士报复,他们立即支起柴堆,把所有的人都烧死了”。 这类例子真是不胜枚举。还有比如说位于小亚细亚的希腊的米莱城。这个城市的贵族为了平息“贫民”暴动,把所有的暴动者徐上沥青,然后点燃,就像蜡烛一样。甚至最近还有类似的事件,据《泰晤士报》报道,尼日利亚国王阿德萨尼亚朝人群中泼石油,然后点火焚烧。 罗马人用火烧死了第一批基督徒,内隆很喜欢给钉在十字架上的人浇上沥青和松脂,做成活火把。他们还点燃炭火来烧死一群群的“基督教首领”。整个中世纪的欧洲,这一类的炭火屡见不鲜,不过俄罗斯也用它来烧死帝国各地不断冒出的各宗教派别。 大革命以前的法国——欧洲其他一些国家甚至一直到19世纪初——支起柴堆烧死巫师和异端分子,柴堆的支法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把犯人绑在一根杆子上,插在地上的柴坛之中。在犯人四周,堆放着一直齐膝甚至齐臀的荆棘。这种方法尤为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所喜爱,因为可以看着犯人在蹿天的火苗中被慢慢烧死。德国、瑞士和英国的很多法官也都用这种办法,觉得‘可以激发想象”。再说,柴坛还可以扩大,中间插上好多柱子,这样就可以执行集体火刑。 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不利之处。比如说1509年在贝尔纳,就因为风太大,火根本烧不到受刑僧侣的身上。他们只有一双脚给烧得乌黑,而且狂风起来后,他们就不可能窒息而死了,最后不得不用木柴将他们打死。 第二种方法用得更多,特别是在英国、意大利和法国,在这种办法中,犯人身体各处都堆放有木柴。18世纪一本没有署名的书对此有详尽的描绘:“倘若罪犯被处以火刑,我们就在地上,或柴垛上插好柱子,然后再在柱子周围支起柴堆,一层木头一层稻草,堆得有一人高。刽子手及其助手要注意在柱子周围留出相应的空间,足够犯人站下的,而且还要留出将他送至柴堆中的通道。犯人被扒光衣服以后,套上一件浸过流的衬衫。然后刽子手通过事先留好的那个狭窄入口把他送到柴堆中央,用绳子和锁链将他牢牢地固定在柱子上,再把空隙处用小柴火和稻草塞好,直至把犯人彻底地包覆。接着刽子手在柴堆四处都点上火,火焰慢慢地吞没了可怜的犯人。” 与我们平素想象的正相反,圣殿骑士团的骑土,比如说让·于斯——捷克的民族英雄——和其他一些著名的火刑罹受者,如贞德,都死于这一类的火刑,而不是像第一种方法描写的那样,站在柴堆上被烧死的。 我们还是应该费些笔墨在贞隐身上,她的受刑过程在历史上可谓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不过并没有多少人对这前前后后真的了解。那些极不公道的法官判她是“巫婆、叛徒、异端分子”,说她、“狂热,撒谎,有辱圣名,亵渎神明”,1431年5月,她被带至鲁昂的老菜市广场行刑。 那儿等着她的是鲁昂的官方行刑者西蒙·傣历支起的柴堆。柴堆竖在一个巨大的石膏和石头底座的断头台上,断头台上堆了好高的木头,这样不仅可以远远地就看见熊熊燃烧的火焰,而且所有的人都可以从下面看见贞德。 有人说她向人民致意,怒骂英国侵略者,坚定地走上了断头台。也有人说她默默地上了断头台,仿佛不再抗争的样子。行刑持续了很长的时间。一本没有署名的书《法国的正义与法庭》中对此有所记录:四面八方燃起的火焰吞没了女英雄,刽子手估摸着她差不多应该窒息了,但是还没有彻底将她烧成灰烬时,取出了一部分燃烧正旺的木块,“以便让人们看得更加清楚,而等确实看到柴堆中间的贞德已经死去,他们又把木块加了上去…” 这种违反常规的行刑过程在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但是英国人觉得很有必要,因为他们判定贞德是个巫婆,人群中都在传言火对她起不到任何作用,他们要证明给大家看,她不可能逃脱他们的柴堆而不受任何伤害。 另一种解释来自于一个自称布尔乔亚的人,是巴黎15世纪一个匿名的编年史作者,据说虽然他起了这样的别名,其实是教堂修士。有些历史学家认为他就是巴黎圣母院的议事司锋让·朔法尔。他一直是勃良第军队的支持者,所以与英国联盟军有密切的接触,认识不少英国军界和政界的高层人物。他的日记忠实地记录了那个动荡的时代,他说将贞德烧死是摄政王拜德伏特本人出的主意,因为她已经构成了很大问题。 贞德是个处女,这一点已经由专司此职的稳婆事先确定无误,然而法庭又裁定她与“魔鬼勾结”,这是不可能发生在一个圣女身上的。因此,布尔乔亚认为,拜德伏特想让大家都看到贞德的性器官被焚烧,告诉他们贞德与魔鬼有交易,所以这柴堆得出乎寻常地高,只是为了让大家都注意到,而且这样每个人都能够在下面看着她被烧死。 布尔乔亚写道:“他想先烧了贝德的裙子,让贞德赤裸着身子,为了让人们看得更加清楚,燃烧的木块暂时被拿开了,每个人都走过来看她,一个女人所有的并且所应该保持的秘密暴露无遗。进行了如此下流的展览之后,刽子手又在她可怜的尸体上重新加上燃烧的木块。” 考虑到布尔乔亚总是对勃良第军队和英国人有所偏袒,所以他所记录的这些情况更应该是事实,米什莱也认为这段记载应该是真实的,因而原封不动地引用过。 有时,在行刑过程中也可能不用传统的木块,而是用专门为此建造的小木屋。犯人被绑在屋子的中央,屋子里塞上木头和稻草,然后在四角落点上火。公元560年,克罗代尔一世就把他的儿子克拉姆关进这样的小木屋里烧死,因为他的背叛,同时烧死的还有克拉姆的妻子和两个孩子。 1988年,在布隆迪,于图斯士兵用这种办法烧死了成千上万的图提斯男男女女。他们把人都赶到茅屋里,然后在茅屋顶上点火。 还是回到关于火刑的方法论上来,这种刑罚变化无穷,可以在行刑时再决定。因此,既可以让犯人像上面举的这些例子一样被“大火”烧死,也可以用“小火”,以期延长犯人罹受折磨的时间。 弗朗索瓦一世统治时期,犯人被判了火刑,是被吊在一个T形架的横梁上的,然后将他淹没在火海里,但是柴堆很快就撤去了,这样就可以慢慢把他烧死。这种方法一般被用来处死军人,不过巴黎卡尔文教派的教徒也罹受过。、 查拉迈尔在其著作《法国和法国人》一书中提到,1536年,六个路德教派的异端分子就是被“小火”烧死的:“城里竖起了六个临时祭坛,朝圣者排成一长列。每一站都绑着一个异端分子,他们被吊在T形横梁的一头,然后下面燃起了火,不过行刑时经常撤走柴堆,这样可以延长行刑过程。” 卡尔文下令在巴内瓦处死西班牙的促生、神学家米歇尔·塞维,也是用这样的小火,而且城里的每一个居民都必须为此奉献出一块维修房屋之用的木柴来。 小火还烧死了不少巫婆和下毒者,其中就有著名的拉瓦赞。 17世纪下半叶,小火烧死还很常用。一个名叫卡特琳’海牙的女人杀死了自己的丈夫,然后又将其分尸。她在柴堆里呆了六个小时。 “活生生地烧死”刑也可以与其他折磨手段并用。里城一个叫让·克莱克的羊毛精梳工就是先饱受了折磨之后才被烧死的。就因为弄脏了一幅圣画,他先被砍去手,剜去鼻子.烙钳双臂,挖掉双乳,头上还箍了三个烧红的铁圈,最后才被扔到未烧尽的柴堆里。 最后,就算已经死了,也还要把尸体扔到柴堆里。因此,被吊死的,被施以车轮刑的,被砍了头的,在行刑后都还要被扔进火中,作为加刑。布兰维耶就是这样的。 执行火刑时,法官会给刽子手一道密令,偷偷地让他快点结束行刑,以免让犯人忍受太多痛苦。这种特别的宽待被称为“保留权”,都是秘密进行的,不能让任何一个人知道,当众宣判时也不能读出来,甚至连犯人自己都对此一无所知。 将绑在火刑柱上的犯人弄死可以有三种程序:第一种非常简单,就是在点火之前就把他勒死。第二种是刽子手在柴垛里事先藏好一把大铁钩,方向正朝着犯人的心脏。火一点起,就用这铁钩给予犯人致命的一击。第三种更简单,就是用棍子把犯人敲昏,常常要辅之以第一种或第二种办法。塞维涅夫人在写给格里尼昂夫人的信中谈到了关于著名下毒案的女犯拉瓦赞的火刑,里面有一段她儿子和法官的对话。“小火烧死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小伙子不无惊讶地说道。对此法官是这样回答他的:“啊!先生,由于性别的关系,我们可以稍微宽容一点儿……到时我们会把木块扔到她头上,而且助手会用铁钩事先把她的脑袋切下来。’” 但是也有很多意外的情况发生,据说有时刽子手的手也给烧到了,无法很好地执行密令里的“保留权”。 有一个问题很重要:如果没有密令规定“保留权”,犯人会在什么时候死去呢?在我们所说的第一种火刑方法中,由于犯人有一部分身体在火焰之外,需要很长时间才得死,有时甚至实在太长了。而倘若用的是第二种方法,犯人的身体完全被柴火包围了,他则死得快得多。死亡并非是因为火焰本身的烧伤力,尽管犯人会被严重地深度烧伤,但是这烧伤还不至于立刻置犯人于死地,相反,他是被烟呛死.窒息而亡的。我们知道,执行十字架刑有时也会在十字架下点燃潮湿的稻草,用以加速犯人的死亡。 至于外伤致死,非有六到八车的柴火不可。比如说贞德的身体就没有被完全烧毁,刽子手把她的心脏和其他内脏扔进塞纳河的时候几乎是完好无损的。 教堂并非是第一个想到要用火烧死异端分子的地方。大多数历史学家都承认所谓的异端分子常常是民间自发暴动后烧死的。 如果说国王和领主也用暴力来对付这些搅乱信仰的人,要么就是因为他们除了自己的异端邪说外还维护对公共秩序极为不利的其他理论,要么就是因为可以趁机没收他们的财产。 在法国就有这样的例子。“美男子”菲利普为了侵占犹太人的财产就曾经点燃柴堆。他把犹太人赶到填满小树枝、松脂和木块的沟里,焚烧致死。欧洲中世纪尤其偏爱这样的烧法,这也算是法国人的专利呢。 还是“美男子”菲利普,干掉犹太人之后,又发现教堂所属的圣殿骑士团的财产较之犹太人更多、更诱人,于是他制造了法国历史上最为有名的火刑案。 1307年,在纪尧姆·德,诺加莱的挑唆下,圣殿骑上的头儿雅克·德·莫莱和法国所有的圣殿骑上都给皇家卫兵抓了起来,他们被指控散布异端邪说。 为了让他们供认罪状,宗教裁判所动用了烙铁对他们惨加折磨,很多地位显要的人不得不承认他们背叛了耶稣。承认自己欣赏那些极具侮辱性的道德观念。就连雅克·德·莫莱也经受不住折磨,承认自己朝十字架上吐过唾沫。教是都为之动容了,但是法国国王迅速止住了他。他召集国民议会。宣布判处骑士们死刑。还没等教皇召开维也纳兰教会议讨论国王诏令,“美多子”菲利普就迫不及待地用合主教谕旨对他们施以死刑。而1312年下达的谕旨却只是取消圣殿骑士团,并没有宣判对骑士处以死刑,骑士们就这样大批地上了柴火堆。 于是在1310年的巴黎,一大群人聚集在法院旁的犹太岛上,看着三十四个被指控为异端分子和巫师的圣殿骑上一起被烧死。四年以后,又是一大群人聚集在圣母院的小岛上——就是如今亨利四世雕像所在的那个地方——观看火刑,只不过这一次是圣殿骑士团的头儿雅克·擦·莫荣和诺曼底的家庭教师居伊。 自此之后,在整个法国历史的长河中,都可以看见王储们为了自己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以宗教的名义燃起柴堆,他们这样做是出于某种算计,更是出于其他的考虑。 我们会看到的,以后的宗教裁判所与异端邪说进行血腥斗争的原因也大致如此。 “长臂”菲利普没有忘记其父“美男子”菲利普的教诲。据米什莱说,在他统治下的西农,有一次招了一条沟,一下子烧了六百个男男女女,说他们出卖给了魔鬼,并说他们急了麻风病,还往井水里投毒。不过有钱人可以花钱赋命,米什莱说,国库里为此进了150000利弗尔的账。后来他又烧了基督徒.以同样的理由,以此惩罚他们与犹太人缔结条约。 “崖城的”罗伯特大概是想对得起自己的绰号,于1022年在奥尔良烧了二十来个传播福音的教士,因为他们“在教堂外布道”。 我们不能忘了西西里的弗雷德里克二世,他就是第一批燃起柴火与异端邪说展开激烈斗争的领主当中的一个,他在1224年制定的宪法应该说对教皇格雷八尔九世影房颇大。后来格雷瓜尔便决定建立宗教裁判所法庭。还有香按地区的带博十世和囹鲁兹地区的莱蒙七世,这两位公爵也将竖起柴堆看成是轻而易举之事。头一个就因为兰斯的大主教有所怀疑,就把一百八十三个所谓异端分子送进了柴堆,而后一个在阿让附近一下子就烧了九十个,原因也大致相同。当然,与实施刑罚相并列的,总是对犯人财产的侵夺。一火能净身,能烧去罪恶的痕迹。能使罪犯得到净化,这种观念使得火刑在日后成为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罪的惩罚手段。欧都的很多国家都差不多建立在基督教信仰之上,因此有五大类犯罪都逃脱不了火刑的制裁:性犯罪、鲁奸罪、巫术、下毒——因为下毒总是与炼金术脱不了干系,还有最为严重的:异端邪说。 在详细月述这五大类犯罪之前,我们必须说明的一点是,不论在什么时候,之所以要烧死这个或那个罪犯,总是因为想要起到杀一做百的作用。一般说来,都是严重破坏普通法的。比如说在暗礁处袭击船只进行劫掠的,或是犯了摊子罕的母亲,都会被送上柴堆。 有报多事件都可以证明火剂一向被视作最严厉的刑罚之一。我们可以再举两个关于传教士的例子,他们于1593年在巴黎谋杀了圣马丁神父。其中的一个被活活地烧死了,而另一个则被判处绞刑,因为法官觉得他的黑没有前者的重。 在英国,一直到1790年以前,背叛都是被处以改刑的。可这种刑罚用于女人则不太体面,所以就用火刑代替,因为就像洛德·劳布拉什所说的那样,火刑“较之简单的级刑,更能给观众留下强烈印象”。在法国,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火刑一直延续到大革命的前夜。再说,要知道人们的狂热通常是用火来表达的。在所有的火刑案例中,贡西尼可谓是最能说明问题的。在路易十三的默许之下,贡西尼在街头被枪杀,后来他的尸体被运至圣日耳曼·奥克塞路瓦教堂,人们揪住了他的尸体,把他拖到泥浆里,然后又把他头朝下吊起来,切了他的鼻子、耳朵和性器官。但是最重要的,是将这位“魔鬼的朋友和所有人民的敌人”扔进了柴火堆。贡西尼没有被烧毁,有人大叫着说他施展了巫术。于是一个不知其名的人用刀子剖开了他的胸,取出了他的心脏,在火上烤着吃掉了。“很多流氓,”罗米在他的《杂闻史》中写道,“抢走了剩下的比较好的部分,后来有人开始出售贡西尼的骨头碎片和烧焦的肉。”甚至有记载说某些肆无忌惮的人“把原本只值半个埃居的羊肾说成是元帅的肾,真的能卖到四十个埃居,如果把所有以前卖出的都说成是元帅的话…… “还有一个人将一些混上了“这个意大利恶魔”的骨灰的东西兜售给热衷此道的巫师,价格高达每三十克四分之一个埃居。 ------------------ 图书在线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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