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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文学的形式


  我们曾经夸奖过萧统的选文方法,因为它给文与非文划出一条界限。但是,我们不满意他的分类法。他把所选的文章分成:赋,诗,骚,七,诏,册,令,教,表,上书,启,弹事,笺,奏记,书,檄,对问,设论,辞,序,烦,赞,符命,史论,史述赞,论,连珠,箴,铭诔,哀,碑文,墓志,行状,吊文,祭文等类。这样的分类法是要给“随时变改,难以详悉”的文艺作品一个清楚的界划,逐类列文,以便后学对各体都有所本。但是,诗,七,赋等,因为有一定的形式,可以提出些模范作品;至于序,史论,论等,是没有一定结构与形式的,怎能和诗、七等对立呢?设若不论是诗赋,是序论,全以内容的好坏为入选的标准,不管它们的形式,那就无须分这么多类。可是不分类吧,诗赋等不但是内容不同,形式也是显然的有分别,而且忽略了这形式之美即失去许多对它们的欣赏。这个混乱从何而起呢?因为根本没弄清诗与散文的分别。不弄清这个分别永远不能弄清文学的形式。文学的形式只能应用于诗,因为诗是在音节上,长短上,有一定的结构的。泛言诗艺,诗的内容与形式便全该注意;严格的谈诗的组织便有诗形学(Prosody)。诗形学不足以使人明白了诗,但它确是独立的一种知识。散文中可有与诗形学相等的东西没有呢?没有。那就是说,诗与散文遇到一处的时候,诗可以列阵以待,而散文总是一盘散沙。那么,在形式上散文既不能整起队伍来,而要强把它象诗一样的排好,怎能不混乱呢?
  后来,姚鼐的《古文辞类纂》,把文章分为十三类:论辩,词赋,序跋,诏令,奏议,书说,哀祭,传志,杂记,赠序,颂赞,铭箴,碑志。这虽然比萧统的分法简单了,知道以总题包括细目;可是又免不了脱落的毛病,如林语堂先生所说:“……姚鼐想要替文学分十三体类,而专在箴铭赞颂奏议序跋钻营,却忘记了最富于个性的书札,及一切想象的文学(小说戏曲等)。”(《新的文评序》)不过,林先生所挑剔的正是这种分类法必然的结果:强把没有一定形式的东西插上标签,怎能不发生错误呢?再退一步讲,就是这种分类不是专顾形式,而以内容为主,也还免不了混乱:到底文艺作品的内容只限于所选的这些题目呢,还是不止于此?况且这十三类中分明有词赋一类,词赋是有定形的。
  曾国藩更比姚鼐的分类法简单些,他把文艺分成三门十一类。他对于选择文章确有点见识,虽与萧统相反,而各有所见。萧是大胆的把经史抛开;曾是把经史中具有文学价值的东西拉出去交给文学——《经史百家杂钞》。他似乎也看到韵文与散文的分别,不过没有彻底的明白。对论著类他说:著作之无韵者。对词赋类他说:著作之有韵者。以有韵无韵分划,似乎有形式可寻,但这形式是属于一方面的,以无形式对有形式——以词赋对论著。但是无论怎么说吧,他似乎是想到了形式方面。至于到了序跋类,他便没法维持这有韵与无韵的说法,而说:他人之著作序述其意者。这是由形式改为内容了。以内容分类可真有点琐碎了:传志类是所以记人者,叙记类是所以记事者,典志类是所以记政典者……那么,那记人记事兼记政典者又该分列在哪里呢?有一万篇文章便有一万个内容,怎能把文艺分成一万类呢?况且以内容分类是把那有形式的诗赋也牵扯在泥塘里,不拿抒情诗史诗等分别,而拿内容来区划,这连诗形学也附带着拆毁了。
  那么,以文人的观点为主,把文学分为主观的与客观的,妥当不妥当呢?象:
  (主观的)
  散文——议论文
  韵文——抒情诗
  (客观的)
  叙记文
  叙事诗
  (主观的客观的)
  小说
  戏剧
  这还是行不通。主观与客观的在文章里不能永远分划得很清楚的,在抒情诗里也有时候叙述,在戏剧里也有抒情的部分——这在古代希腊戏剧与元曲中都是很显明的。况且,这还是以散文与韵文对立,我们在前面已说过散文在形式上是没有与韵文对立的资格。
  有人又以言情,说理,记事等统系各体,如诗歌颂赞哀祭等是属于言情的,议论奏议序跋等是属于说理的,传志叙记等是属于记事的。这还是把诗歌与散文搀混在一处说,势必再把诗歌分成言情,说理,记事的。这样越分越多,而且一定越糊涂。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研究文学的形式呢?这很简单,诗形学是专研究诗的形式的,由它可以认识诗的形式,它是诗形的科学。散文呢?没有一定的形式,无从研究起。自然小说与戏剧的结构比别种散文作品较为固定,但是,它们的形式仍永远不会象诗那样严整,永远不会有绝对的标准(此处所说的戏剧是近代的,不是诗剧)。
  我们为什么一定要研究形式呢?有的人愿对于这个作一种研究。但是这不足说明它的重要。我们应提出研究形式对于认识文学有什么重要:一、文学形式的研究足以有助于看明文学的进展。请看Richard Green Moulton①的最有意思的表解(见下)。
  由上表我们着出文学的起源是歌舞,其余的文艺品都是由此分化出来的。这足以使我们看清文艺各枝的功能在哪里:戏剧是重动作的,抒情诗是重音乐的……而且还足以说明文学形式虽不同,可是并非界划极严,因为文艺都是一母所生的儿女,互有关联,不能纯一。
  二、由文学形式可以认识文艺作品。Moulton说:清楚的明白外形是深入一切文艺内容与精神的最重要的事。他又说:假如一个人读一本戏剧,而他以为是念一篇文章,一定是要走入迷阵的。他并且举出证据,说明文艺形式的割裂足以损失内容的含义,如《圣经》中的主祷文,原来的形式是:我们在天上的父:
  愿人尊你的名为圣,
  愿你的国降临,
  愿你的旨意实现,
  在地上如同在天上。
  可是在英译本中,“在地上如同在天上”只与“愿你的旨意实现”联结起来。这样割裂了原来的形式,意思也就大不同了。按着原来的形式,这最后的一句原是总承上三句的。
  我们因此可以想到,不按着词的形式而读词要出多少笑话。
  三、形式有时是创造的启示。形式在一种意义之下是抒情诗,史诗,诗剧等的意思。在创造的时候,心中当然有个理想的形式,是要写一首抒情诗呢,还是一出戏剧?这个理想的形式往往是一种启示。只有内容永远不能成为诗,诗的思想,精神,音乐,故事,必须装入(化入或炼入较好一些)诗的形式中,没有诗的形式便没有诗;只记住诗的内容而谈诗总不会谈到好处的。因此,要把思想、故事等化入什么形式中,有时是诗人的先决问题。东坡的摹陶,白居易的乐府,和其余的大诗人的拟古,便多半受了形式的启示。诗的体裁格架不是诗的一切,但是它确有足以使某种思想故事在某种体格之下更合适更妥当的好处。我们不能因为旧的形式而限制新形式的发展。但是新也好,旧也好,诗艺必须有形式。胡适之先生的新诗是显然由词变化出来的,就是那完全与旧形式无关属的新诗,也到底是有诗的形式,不然便不能算作诗。新诗的形式是作新诗的一种启示。新诗可以不要韵,不管平仄的规矩,但是总得要音乐,总得要文字的精美排列;这样,在写作之前,诗人必先决定诗的形式,不然,作出来的便不成为诗。他可以自己创造一种形式,可是不能不要形式。反对新诗的是不明白形式不是死定的,他们多半以诗形当作了诗艺。新诗人呢,为打破旧的形式而往往忽略了创造美好的新形式,因而他们的作品每缺乏了音乐与美好排列之美。这不是说要求新诗人们共同决定一种新的格律,是说形式之美是缺乏不得的。
  四、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什么是内容?诗中的事实。什么是形式?诗的怎样表现。这样看,诗人的文字便是形式。
  另有一种看法:事实的怎样排列是形式,诗人的字句是内容。这是把上一段的说法颠倒了一下。在上一段里,以《长恨歌》说吧,《长恨歌》的事实是内容,白居易的文字是形式。这里说,白居易的文字是内容,《长恨歌》的排列方法是形式。前者是要说明事实是现成的,唐明皇与杨玉环的事实是人人知道的,而白居易怎样诉说这件故事,给这件事一个诗的形式。后者是要说明诗人怎样把事实排列成一个系统,一个艺术的单位,便是诗的形式。假如他未能艺术的把事实排列好,东边多着一块,西边短着一块,头太大或脚太小,便是破坏了形式之美。前者是注重表现,后者是注重排列。后者似乎以诗完全当作形式,和看雕刻的法子差不多了。这两种看法在应用于文学批评的时候似乎有些不易调和,因为一个是偏重表现的字句,一个偏重故事的穿插。但是它们都足以说明形式的重要,并且都足以说明形式不仅是体格规律,而且应由诗人自由设计;怎样说,怎样排列,是诗人首当注意的。格式是死的,在这死板的格式中怎样述说,怎样安排,是专凭诗人的技能。格式不错而没有独创的表现与艺术的排列还不能成为诗。
  可是,这两种看法好似都有点危险:重表现的好似以为内容是不大重要的,随便挑选哪个事实都可以,只要看表现得美好与否。这好似不注重诗的感情与思想。重穿插的好似以为文字是不大要紧的,只要把事实摆列得完美便好了。这好似不注重诗的表现力。在这里我们应当再提到诗是创造的;文字与内容是分不开的,专看内容而抛弃了文字是买椟还珠,专看文字不看内容也是如此。诗形学是一种研究工夫;要明白诗必须形式与内容并重:音乐,文字,思想,感情,美,合起来才成一首诗。
  我们决不是提倡恢复旧诗的格式,我们根本没有把形式只解释作格式;我们是要说明形式的重要,而引起新诗人对于它的注意。专研究形式是与文艺创作无关的;知道注重形式是足以使诗更发展得美好一些的。新的形式在哪里?从文字上,从音节上,从事实的排列上,都可以找到的。这样找到的不是死板的格式,是诗的形式。今日新诗的缺点不在乎没格式,而在乎多数的作品是没形式——不知道怎样的表现,不知道怎样的安排,不知道怎样的有音节。我们不要以为创作的时候,形式与内容是两个不相同的进程:美不是这二者的黏合者。“自然的一切形象与一些心象相交,这种心象的描写只能由以自然的形象为其图画。”(E merson)①在一切美中必有个形式,这个形式永远是心感的表现。无表现力的感情,无形式之美的心境,是野蛮人的;打磨光滑而无情感的韵语是艺术的渣滓!形式之美离了活力便不存在。艺术是以形式表现精神的,但拿什么形式来表现?是凭美的怎样与心相感应。形式与内容是分不开的。形式成为死板的格式便无精力,精神找不到形式不能成为艺术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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